纽约佛学会

第27课

思考题

1.本生和生生同时产生有什么过失?

2.经部宗怎样承认有为法的产生?

3.中观论师用哪几个方面来驳斥对方的比喻,灯火遣除黑暗之理?

4.若灯不能遣除黑暗,难道没有世人的讥笑吗?怎么对答?

5.宗喀巴大师的说法:“若灯自照、黑暗自蔽”的道理如何运用于世间中?

今天继续学习第七品《观三相品》。

庚二观三相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破生住灭三法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子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断除过失

寅二断除过失分二:一、第一断过;二、第二断过

卯一第一断过分二:一、说过;二、断过

辰二断过分三:一、破生生生本生;二、破本生生生生;三、破彼二之答

昨天讲过,正量部认为,虽然生住灭具有有为法的法相,但由于根本生和生生是互生的关系,所以没有法相无穷的过失。中观宗对此进行了破斥,先后遮破了“生生生本生”和“本生生生生”两种观点,今天讲“断过”的第三部分“破彼二之答”。

巳三破彼二之答

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
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
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
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藏文译本颂词: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昨天中观宗遮破了正量部根本法相和随法相互生的观点。怎样破的呢?首先,生生产生根本生不合理,因为对方承许根本生的来源是生生,这样生生的本体就不可能在本生前成立,如此一来,又如何产生本生呢?就像无有本体的石女儿不可能产生其他法一样。同样的道理,根本生产生生生也不合理。昨天用两个颂词破了对方互生的观点。

对方又辩解说:“生生生本生,本生生生生”这样次第性(非同时)的情况下互生可能确实不合理,但根本生和生生是在同一时间互相产生了对方,因为三世实有的缘故。(根据《俱舍论》记载,“三世实有”是有部宗独特的一个观点,他们承许过去、现在、未来的法都实有存在。)如此一来,根本生和生生同时互生就没有不合理之处。

对方意思是,正生的根本生产生生生的同时,正生的生生也可以引发它未来的根本生。虽然对方把这叫做同时,但我们看来,这种同时关系不可能成立。

《俱舍论》中讲:有部宗认为,未来法的得绳或未来的时间现在已经存在,它们就像排队一样,来到现在只是换了一个位置、不断循环而已。正因如此,对方认为从未来进入现在就是正在产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正生的生生可以产生本生,同时,正生的本生也可以产生生生。但这种说法并不合理,这一颂就是龙猛菩萨对他们的破斥。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如果你们认为,生生尚未产生,也能产生彼法(根本生),那你们所谓的正生之时两者可以互生的观点就可以成立。

这里龙猛菩萨是以一种讽刺的语言进行反驳。意思是,假如有这样一种情况——尚未产生的生生能够产生根本生,那你们说根本生和生生同时互生也是可以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正生的根本生和正生的生生与未生之法没有什么差别,本体根本不成立。对于任何一法而言,或者已经产生,或者尚未产生,而所谓的正在产生,是属于已生还是未生呢?从某个角度讲,正生之法的本体尚未圆满,只能算未生之法。既然如此,正生的根本生和生生本身就成了未知数,如此又怎么可能产生他法呢?这是从能生方面观察。

从正生的动作方面也可以观察,在第二品中我们已经详细观察了去,所谓正去的动作无论如何也得不到,以此类推,正生也不可能存在。

另外,从所生方面也可以观察。在世俗观念中,人们都认为正在产生的法肯定存在,比如,苗芽就有正在产生的过程,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粗大的虚妄分别而已,经不起任何观察。为什么?因为,如果苗芽在种子上已经长出来了,就是已生;没长出来,就是未生;除了长出和未长出的苗芽以外,种子上是否还会有一个第三品苗芽呢?不可能有。即使我们从最细微的刹那上观察,也不可能找到。

由此可见,虽然对方认为“正生的根本生和生生在同一时间互生”的观点很合理,但详细观察之后,根本不成立。

颂词表面看好像已经承认了对方的观点,但龙猛菩萨的真正意思是:正生之法和未生之法一样不存在,因此,对方正生时互生的观点不能成立。

以上讲完了“第一断过”,下面讲“第二断过”。一般来讲,第一断过主要破斥正量部“生住灭虽有法相,但法相不会成为无穷”的观点。第二断过主要破斥经部宗“生住灭虽然后面没有法相,但法相不会成为无为法”的观点。

卯二第二断过分二:一、对方之回答;二、断除过失

辰一对方之回答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这一颂主要是经部宗的观点。(果仁巴大师也认为,这是经部宗与中观宗的辩论。)

经部宗辩驳说:你们中观宗认为“如果生住灭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法相就有了无穷的过失;如果不具足,就有了三相成为无为法的过失”,事实上,我们没有这两大过失。因为生住灭不需要其他法相来证明,生法自身就具有生的自性,所以不仅自己能产生自己,而且还能产生他法,住和灭也是如此。

下面他们通过一个灯火的比喻来进行说明。(安立比喻时,双方都承认了,比喻才能成立,否则就不能成立。)

他们认为:“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如同一盏灯不仅能驱除自身的黑暗将自己照亮,也能照亮周围的瓶子、柱子等他物一样,一切有为法的生法也是如此,不仅能自己产生自己,也能产生其他法。比如,当因缘具足时,柱子的生法就能产生它自己——根本生,也能产生他法——生生等,之后再不会无穷地产生。

对方意思是,一切有为法的生法具有两个特点:当因缘具足后,就能产生它自己——根本生(根本法相),同时也能产生第二个法——生生等(随法相)。而产生了生生等随法相之后,就不会再生其它法相了。住和灭也是如此,不仅能安住自己的“根本住”,也能安住“住住”等;不仅能灭尽自己的“根本灭”,也能灭尽“灭灭”等。因此,虽然法相是有为法,但他们没有法相无穷的过失,并且,即使后面不再有法相,也没有法相成为无为法的过失。

归根结底,经部宗是想通过灯火喻来说明一切有为法实有存在。为什么存在呢?因为它们有生、住、灭三相。用什么方法证明生住灭存在呢?因为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它不仅能产生自己(根本生),还能产生他法(生生等),住法和灭法也是如此,就像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它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能照亮他法。

下面中观宗就要分别破斥对方的比喻和比喻的意义。

辰二断除过失分二:一、比喻不成立;二、意义不成立

巳一比喻不成立分二:一、除暗不成立而破;二、极其过分而破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分三: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未一驱除黑暗不成立

刚才对方说:“一盏灯不仅能驱除自身的黑暗将自己照亮……”比喻中提到了“驱除黑暗”这一点。中观宗认为所谓的“驱除黑暗”不能成立。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中观宗驳斥说:你们的比喻不成立。因为灯的自体当中没有黑暗,灯光的所住之处也没有黑暗。只有破除黑暗才叫照,无暗可破则没有照。

首先,对方“灯火能照亮自己”的观点不合理。为什么?因为灯火的本体当中并没有黑暗,灯火的本性是光明。其次,灯火能遣除其它黑暗也不合理,因为灯火与黑暗相违,无法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具灯火之处就无有黑暗;具黑暗之处就无有灯火。既然灯火自身和所及之处都没有黑暗,那所谓的破暗就不能成立。因为有了黑暗并将其遣除,才叫遣除黑暗,若无暗可遣,那要遣除什么?又照亮什么?

事实上,所谓的遣除黑暗,只是人们由无始以来的习气所引生的分别念,根本经不起胜义观察。

很多人可能想:怎么能说电灯不能驱暗呢?我们已经现量见到,有了电灯,晚上经堂里才不会黑黢黢的,这就是电灯的功能啊!龙猛菩萨为何要否认这一名言现象呢?其实,如果我们的眼耳鼻舌身都是正量,佛陀就没有必要宣说正量了。

未经观察时,我们晚上看见灯光后,都会觉得黑暗确实是灯光遣除的,但若真正以理观察,所谓的遣除黑暗,必须是在一个地方首先具足黑暗,然后才能将其遣除,但灯光的自体和其周围本来就不具黑暗,这样怎么能叫遣除黑暗、照亮自他呢?因此说“无暗则无照。”

未二灯暗同时不成立

对方反驳说:灯光和黑暗开始是同时存在的,后来它们经过一番较量(就像两个人打架一样),最后灯光大获全胜,黑暗战败而逃。但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藏文译本颂词: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中观宗驳斥说:此灯火正在产生的时候,不能触及到黑暗。(灯火尚未产生时,也许会有黑暗,但是灯火正生的时候,黑暗就不可能存在。用世间的话说,灯火根本没有见过黑暗。)既然如此,你们为何说灯火产生之时,就能破除黑暗呢?

如果光明真能遣除黑暗,光明和黑暗就要同时存在,就像两个人同住一间房,如果其中的一个人比较强势,就可以迫使对方离开。但是光明和黑暗并非这种情况,两者是不并存相违的关系,即灯光生起的当下,黑暗就隐匿了,灯光丝毫触及不到黑暗。

既然灯光出现之时,黑暗即刻变成了石女儿一样,两者碰也没碰过,见也没见过,那就不存在实际意义的遣除。这样凭什么理由说“灯光能遣除黑暗呢?”这就像说“柱子打败了石女儿”一样。实际上,柱子不可能打败石女儿,因为柱子存在之时,石女儿从未成立过。同样的道理,灯光的本体成立之时,黑暗的本体毫许也不存在,所以灯光也不可能遣除黑暗。

未经观察时我们都会认为,晚上进屋之前屋里漆黑一片,点灯之后房间就被瞬间照亮了,这时黑暗就被遣除了。虽然人们觉得遣除黑暗的说法很合理,但这只是人们串习力所致的迷乱显现而已。

如果对中观义理真正有了深刻认识,就会知道,世间所有的名言现象都具欺惑性:眼耳鼻舌身的所见、所闻等皆是假象;感受的快乐、痛苦等都非真实;脑海中的各种概念都不成立,现在的我们,只是在做梦而已。

当一个人正在做梦时,在他的迷乱显现中,的确有黑暗、有光明,光明也能遣除黑暗,因而他便将此视为真实。但醒觉的人知道,这些只是他梦的迷乱显现罢了,所谓的能遣、所遣并不存在,因为所有互相观待的法,都没有任何自性。对于这个道理,我们一定要有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了知万法的本体,才能对大慈大悲的佛陀以及传承上师们的教言生起不共的信心!

以上讲的是“若灯暗同时则遣除不合理。”

这时对方又辩解说:虽然灯光没有接触到黑暗,但在未接触的情况下,灯光也可以遣除黑暗。但这种说法更不合理。

未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中观宗驳斥说:灯火如果没有触及黑暗而能破除黑暗,那么此间的一盏灯火,则能破除一切黑暗了。

也就是说,如果灯火在不接触黑暗的情况下,也能遣除黑暗,那么屋里一盏小小的灯就不仅能遣除屋里的黑暗,也能遣除世上所有的黑暗了。为什么?因为不接触黑暗还能遣除黑暗的这个能立因相同之故。

对方反驳道:此灯无法遣除整个世间的黑暗,因为破暗是有条件的,灯光照射范围内的黑暗能够遣除,其它的黑暗无法遣除。

对方观点根本不合理,以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就可以破斥。怎样破呢?既然对方承许黑暗和光明不接触,那两者就是毫不相干的别别他体,这样就不可能有因果关系。如果还承许光明能遣除黑暗,就会有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果的过失,乃至黑暗当中也能产生光明了,因此不接触而能遣除黑暗的说法不合理。另外,所谓的“不接触”在性质方面没有任何差异,假使有产生,果上也不应有任何不同。由此可见,对方的能立根本不能成立。我们运用中观应成派的推理宝剑,便可斩断对方愚痴的相续。

至此,从三个方面已经讲完了科判“比喻不成立”中的第一个问题“除暗不成立而破”,下面讲第二个问题“极其过分而破”。

午二极其过分而破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中观宗继续驳道:如果灯火既能自己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法,那么黑暗也应既能自己暗蔽自己,也能暗蔽他法。

灯火的特点是照亮;黑暗的特点是遮蔽。若对方观点成立,灯火确实既能照亮自己,又能照亮他法,那黑暗也应具有这两种特点——既能遮蔽、隐藏自己,也能遮蔽他法。

所谓遮蔽,就是使事物隐藏不见。如果所有的黑暗都能把自己遮蔽,那整个世间就不会再有黑暗了,这样晚上也不必用灯火照明了,会有这种过失。

这种断过方法,我们在《澄清宝珠论》(《入行论·第九品》)里已经学过。如果对方说有些可以遮蔽,有些不能遮蔽,我们可以同样用不共三大应成因来破斥,这样他们就无话可说了。

总而言之,“比喻不成立”的科判主要是讲,经部宗想用灯火不仅可以照亮自己也可照亮他法的特点,来说明有为法的生法不仅可以产生自己的本体(根本生),也可以产生他法(生生等),以此证明自宗没有法相无穷和法相成为无为法的过失。但是,他们的比喻不能成立,中观宗对此一一做了遮破。

下面宣讲《中论释》的内容: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原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印顺法师的讲记里用了一个比喻:“像两个一只脚的跛子,你扶我,我扶你,就可以站立不动,这不是彼此为因吗?不行!”果仁巴大师的讲义里也用了父子俩互相搀扶的比喻来反驳对方观点。

对方认为:就像两个跛子,你帮我,我帮你,便可以同时站起来一样,根本生和生生互相帮助就可以同时互生,就如六因四缘当中的相应因,因果可以互相起作用而同时生起。因此,以这种方式产生是合理的。

下面中观宗就要破这一观点。

【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成立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驳曰:你们认为正生的根本生可以产生自果生生,并且正生的生生可以产生自果根本生。如果这一观点真能成立,当然也可以,然而它经不起任何推敲。

为什么?下面的破法与月称论师的《显句论》、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等讲义的破法基本相同。

【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

对方所说的“正在产生”,其实是一个未来才生的法。如果现在已经产生了,就没有任何必要再次产生,因为生的行为已经圆满之故。

【所以,“正在产生”就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未来的法)。】

“正在产生”从某个角度讲,也可称做“没有产生”,属于未生当中。为什么?因为既然是正生,就意味着生的事业尚未圆满。所以,“正生的根本生”之本体实际并未真正成立。

果仁巴大师分析说:既然根本生自己的本体都未成立,那说它能产生另一个未生的法“生生”,就根本不合理,这与“石女儿能产生石女儿”的说法没有任何差别,完全是一种谬论,经不起任何因明的观察。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

既然根本生是未来才生的法,现在并不存在,那由它所生的生生,就更不可能存在。

【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现在的饥饿一样。】

明年的庄稼,是否能解决现在的饥饿呢?不能。同理,未来产生的根本生,也无法在现在产生生生。既然根本生和生生的本体都不成立,那所谓的“互相产生”又从何谈起呢?

【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等。】

住和灭的推法与生完全相同。正住的根本住或正灭的根本灭尚未成立,它对未来的住住或灭灭能起什么作用呢?起不到任何作用。因此,对方互生的说法不能成立。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无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对方认为自己并没有上面中观宗所说的过失。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关于这部分内容,我安立的科判与麦彭仁波切的科判大体相同,但有些地方,我根据宗喀巴大师、果仁巴大师等论师的科判,分得稍微细一点。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能遍不可得”即能遍不成立之意。我们前面的科判是“除暗不成立而破”,当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

灯火自己的本体上,以及灯火的光明遍及之处,都无有毫许黑暗。

【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什么叫照亮呢?驱除黑暗即是照亮。既然灯火存在之时,灯自己本身,以及灯光遍及之处都没有黑暗,那要驱除什么呢?

因明和中观的很多推理,与我们平时的所见所闻都是相违的。我们认为有的,中观宗都不承许为有;我们认为无的,中观宗也不承许为无。比如,我们眼前明明有清净或不清净的各种法,但中观宗却以理证将其抉择为不存在;我们无论怎样观察,也看不到前后世或清净刹土,但中观宗却承许这些显现存在。

正因如此,很多人都不能接受佛教,认为学佛人的思想是颠倒的。但他们也不是一味地排斥佛教,当自己身上出现一些疾病,或者遇到灾难无法解决的时候,也会求佛保佑:“听说你们有一种办法可以帮我……”

我们学院有些金刚道友,以前没学佛的时候,听说学院里有很多出家人,对此完全不能理解,认为这些人肯定都疯了。后来他们在世间过得越来越痛苦,偶然的机会来到学院时,发现我们每天都受着佛法的熏陶,生活得悠闲自在,非常快乐,这时才意识到原来真正疯的人是自己。

为什么世人很难接受佛教的中观思想,觉得这是一种颠倒呢?因为他们的相续中具有无始以来的迷乱习气,因而把痛苦看成快乐,快乐看成痛苦,有看成没有,没有看成有……所以,凡夫人的六根并不是正量,若以此为标准,则根本无法了知万法真相。作为佛教徒,在分析很多甚深的道理时,必须以教量为准,这一点非常重要!

尤其是皈依三宝的人,千万不要想“佛经中这个道理不对,那个说法也不对”,这种邪见非常可怕!作为佛教徒,一定要依止善知识闻思佛法,这样才能遣除自相续的邪见。否则,虽然形式上已经皈依了佛门,但可能内心并没有真正皈依。

皈依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即使虔诚恭敬地祈祷、供养三宝,但却未解决自己即生中的任何痛苦,此时仍然相信三宝的加持力不可思议,知道一切痛苦是自己的业力所致,而对三宝不生丝毫邪见,这就是皈依的界限。

有时候,我们虔诚祈祷三宝却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就会怀疑三宝没有加持自己。如果生起了这种邪念,就说明自己还没有达到皈依的界限。如果皈依已经成熟,则无论遇到任何违缘,都不会对三宝生起任何邪念,反之,还会把它们全部当成修行的助缘。

修加行的时候,每位道友都要念诵十万遍皈依。虽然口头上这样念有不可思议的功德,就像麦彭仁波切所说:即使以无记法缘三宝,其功德也不会耗尽,但也要知道,真正皈依的界限是在心里,而不是在口头上。只有当不管遇到任何违缘,心里始终对三宝具有不可思议的信心,从来不产生任何邪见时,才算达到了皈依的界限。

皈依之后就要发菩提心。发心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无论众生怎样伤害自己,诽谤甚至杀害等,也不对他生嗔,反而全力以赴给予帮助,进而发愿乃至菩提果之间都要饶益他,这就是发起菩提心的界限。

有的人自认为自己是大圆满的瑜伽士,然而,当别人说了他几句谣言,或者做了一点有损他的事,却一直想着要报复,这说明他相续中并未真正生起菩提心。如果连皈依和发心尚未究竟,其它的境界就更难以生起。

大家应该认真思维乔美仁波切所说的皈依和发菩提心的界限,经常反观自己:如果有人经常无缘无故地害自己,自己能否不但不仇恨、不报复,反而把自己今生来世的所有善根都回向给他?平时接触他时,能否心怀感恩,没有丝毫怨气呢?如果做不到,就说明自己还没有真正生起菩提心,这样就一定要通过闻思修行,努力让自己生起。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原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但这是不可能的。】

对方反驳说:无论如何,必须承认灯火能驱除黑暗,否则,晚上屋里放瓶子和点照明灯就成了毫无差别,但这显然不合理。晚上屋里点灯驱暗之后,我们就可以看书,而放瓶子却起不到任何作用。由此可见,两者的功能完全不同。

【所以,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对方认为屋里点灯的同时,黑暗就被驱除了,因此,照亮和驱暗是同时发生的。下面就要对此进行观察。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如果照亮和驱暗同时发生,那灯火和黑暗就必须同时存在,但这不可能。就像昨夜的黑暗与今晚的灯盏、岛屿上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不可能同时存在一样。(《大圆满前行》中说,岛屿的洞穴深处有很多黑暗世界,阳光根本照不进去,里面伸手不见五指,生活在那里的众生连自己的身体都看不见。)黑暗和光明也无法同时并存,黑暗存在之时,光明不可能存在;光明存在之时,黑暗不可能存在。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触及黑暗。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绝不可能!】

既然黑暗和光明不能同时并存,两者就从未接触过。以不接触的方式遣除黑暗根本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

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里讲瑜伽现量的时候,对智慧遣除无明,定解遣除增益的问题阐释得非常广。到时我们再宣讲。

【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对方认为:世界上有很多事物,虽然没有互相接触,但也可以起作用。比如,眼睛未接触色法,却可以见到色法;智慧未接触烦恼,却可以断除烦恼;磁铁虽与铁隔了一段距离,却可以将其吸附,所以,光明虽然没有接触黑暗,但也可以将其驱除。

【但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实际上,对方所有的能立都不能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为什么?因为,如果两个法不接触,就必定是他体,如果认为他体法可以互相起作用,我们用第一品破他生的推理一推就很容易明白。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的缘故。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黑暗自己能遮蔽自己,那世间就没有黑暗了,这样发电厂也不必耗费巨资发电照明了,但这显然不合理。

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说:虽然世人承许光明能遣除黑暗,但他们这一现量并非正量。对于这些迷乱显现,中观宗并未遮破,因为对于凡夫人而言,他们面前显现的世俗法的确是存在的。为什么?因为其相续中有无明错乱的因,故而会这样显现,因此没有必要对其遮破,但在抉择胜义时,则必须破,因为要抉择诸法的本体,如此才能断除众生的实执。

如果世人能像我们一样闻思中观,也会明白灯火不能遣除黑暗等道理。但可惜的是,他们没有遇到善知识,很难有机会接触到殊胜的中观法理,因而不得不跟随世间凡夫的观点。我们很幸运能遇到善知识、学到中观法,既然如此,以后在观察胜义时,就千万不能再把世人的量当作正量,而应像宗喀巴大师那样做抉择:在未经观察的世人面前,比如工人、农民、电厂工人等面前,应该说“灯能驱除黑暗,这是大家公认的事情”,但内心应该真正跟随中观应成派的观点,了知万法无有丝毫自性。

如果真正认识了空性,就会深深领悟到,我们活在世间并不是在真实地过生活,只是在迷乱的显现中混日子罢了。对此有深刻的认识非常重要!

脚注

1 得绳:《俱舍论》中有部认为,所谓的得绳,如同在大象上驮重物时,能够让物品不掉下来的绳索一样,任何众生相续中获得一法时,中间都有个实有的“得”作为连接。比如出家人相续中获得别解脱戒,连接别解脱戒和出家人的有一种实法,也就是得绳。如果没有得绳,出家人和戒律之间依靠什么来联系呢?没有任何联系,这样一来,出家人和戒律之间很容易脱离。所以,中间必须有一个得绳作为联系。

2 关于不并存相违,其实有像火和水微尘一样的能害所害的不并存相违,还有光明和黑暗那样的不并存相违,这叫做使它成为无力(无有能力),使它不能产生的不并存相违。在有些讲义中,包括绒顿班智达的讲义,也有这样的说法:火微尘和水微尘的相违方法,与光明和黑暗的相违方法有点不相同。火微尘和水微尘第一刹那可以接触,第二刹那时,数目多、力量强的微尘使数量少、力量弱的微尘变得没有能力,第三刹那时,所断会被灭掉,所断是指所害、力量薄弱的微尘。但光明和黑暗没有这种说法:先互相接触,第二刹那变成无力,第三刹那不能产生光明的相续,而是第一次,当光明出现的时候,就让黑暗成为无力,从此以后黑暗产生的相续已经斩断,这叫做光明遣除黑暗。反之,晚上太阳落山黑暗出现,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光明和黑暗不像火尘和水尘一样,有能害所害或者互相以接触的方式,按照因明有些论典来讲,没有这种说法。实际上,因明中所安立的能害所害的相违是从相续的角度假立的。如果从刹那的角度,不仅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能害所害的相违也不能成立。因为当能害存在的时候,所害就不存在;所害存在的时候,能害就不存在。因此,从刹那来严格观察,绝不可能有实有的矛盾本体存在。——《因明讲记》第二册

3 《入行论·第九品》:“若谓如灯火,如实明自身。灯火非所明,其无暗蔽故。”唯识宗的第一个比喻:犹如灯火既能遣除黑暗,又能照亮自己,心识同样也能了知他法(他证)和了知自己(自证)。中观宗驳斥:比喻不成立。因为灯火本身并不是自己所照的对象。你们说灯火既是能明,又是所明,但所明是要遣除黑暗的,而灯火上本来就没有黑暗遮蔽。反过来说,假如灯火上有黑暗,则可以说它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遣除了自己的黑暗,既是能明又是所明。但灯火上根本没有黑暗,怎么说能它照亮自己呢?能明和所明是观待而安立的,所明不存在的话,能明也不存在,因此灯火照亮自己不成立。中观宗承认的自证,是名言中如梦如幻的自证,并非像唯识宗所许的,本体实有、不可分割,同时自己能了知自己的自证。

4 无记法:非善非恶无可记别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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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第四个颂词是另外一个宗派的观点,属于有部的观点。在《俱舍论》当中讲生住异灭四相的时候,也有这样的概念。

以上生生作为因产生本生果,或本生为因产生生生果,都是前后次第而生。次第生的过失很明显。还有,本生在产生其余十四法的时候,本生产生了其余十四法,这个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关键是本生自己的本体是什么时候生的?对方说本生是从生生而生的,但关键问题是生生是本生生出来的,如果自己的本体都没有产生,怎么可以产生其余十四种法呢?这个问题就没办法避免了。

如果是次第生,比如说首先有一个本生,本生让其余的十四法生,这是前因后果,如果本生是能生因,其余十四法是所生果,那本生应该在前面,十四个所生果应该在后面。但问题在于所生果十四法当中有本生的因,你所生的法当中有你自己本身产生的因,如果本生在前面,自己首先要成立,那生生要在本生前面成立才对。先有生生产生本生,本生产生之后再让其他十四法生,但是生生又是在本生后面,所以最初的本生是从哪里来的?没办法安立。

所以从前因后果来分析也有很多矛盾(前面我们没有这样分析)。第一刹那是本生,本生产生生生;本生又是生生产生的,然而生生还没有生出来,本生就已经显现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如果是前后次第的话,怎么分析都不对。不管是生生在前面产生本生,还是本生在前面产生生生,这个矛盾无可避免。

对方认为这个论式可以避免无穷的过失,但是他忘记一点,能生所生一定是前后的,如果是前后的话,本生在前面,自己变成了无因。本生从哪里来?本生从生生来,但生生还在后面没有产生。所以这样观察的话也是不对的。除非你自宗假定本生是已经有的,但这只是假定而已,真正来讲无法安立。

有部宗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就提出了因果同时的观点。后面这个颂词既可以说是前面三个颂词的延续,也可以单独的,为了避免正量部遭遇到的尴尬,单独提出一个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他提出因果同时。

有部宗安立了九种法,第一个是所生法,如烦恼等,这是他的本法,有为法,它必须要有生住灭的法相,他加了一个异,生住异灭,这是根本的法相。然后要让根本法相成为有为法,还要有随法相,第二轮法相,生生、住住、异异、灭灭,前面有四个根本法相,后面有四个随法相,加上一个本法,共九类法。这九类法与前面一样,生就是大生或本生,可以生起除自己之外的其余八种法,后面的生生可以产生本生。

不同的是,在本生正在生其余法的当下,生生也生了这个本生,没有前因后果,因果同时。

有部宗认为这样就可以避免前面正量部次第生的过失。其实还是有问题,我们看龙树菩萨如何来破: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彼”指生生,“彼法”指本生,如果生生还没有产生的时候,能够产生本生,或者反过来,本生还没有产生的时候可以产生生生的话,”汝言正生时”,“正生”就是指同时,也就是说本生正在产生生生的时候,或者生生正在产生本生的时候,同时对方也正在产生它。

如果说一个没有产生的法可以产生其他的果的话,那你所说的正生的时候,彼生可成立。但关键问题是正生的时候有没有生可成立呢?

这个破斥方式和前面第二品(来去品)破斥正去的方式一样,去时无有去,那到底有没有一个正生呢?实际上没有正生。因为所谓的正生和未生是一个意思。正生但是还没有产生叫正生,正在产生的时候,本体还没有。

真正分析的时候,一切万法除了已生和未生之外,并没有一个正生的状态。正在产生到底是生了还是没有生?生了就是已生,没有生就是未生,真正分析的时候没有正生。

龙树菩萨说”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如果生生还没有产生的时候,能够生本生的话,这个时候你所谓的正生可以成立。所谓的正生就是未生,未生的东西怎么可以说已经成立了呢?未生的东西没办法产生,所以正生不成立。

这里破斥的重点放在正生不成立,正生等于未生。假如说生生还没有产生的时候,生生的本体都还没有的时候,可以产生一个法的话,你所谓的正生时可以成立,但是所谓的正生时根本不成立,所以”生生可以产生本生,同时本生也可以产生生生。”是无法安立的。破斥的角度是这样的。

另外,同时的两个法能不能产生因果关系呢?如果生生是一类法,本生也是一类法,这两个法互相能生,甲在生乙的时候,乙也正在生甲,似乎没有前因后果的关系,但是同时的两个法是不可能有因果的。本生和生生在没有产生的时候两个都没有,一旦有的时候,生生有的候,本生也有了。因为二者同时互相生,没有的时候都没有,当一个法有的同时,另一个法也已经有了,这二者之间哪里有因果关系呢?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对方认为本生能够产生生生,同时,生生也产生了本生,这样安立也是不合理的。

还有一种观察方式。对方说本生能产生生生,又同时从生生产生,二者在生之前都没有,有的时候两个法同时有了,那么这两个法都是无因生了。能产生的因在哪里呢?

《俱舍论》中有个注释讲这个问题的时候,使用了俱有因的比喻,三个棍子互相依靠在一起不会倒下去,这就是俱有,互相之间同时产生力量,三个棍子或者两个棍单独放的时候没办法立得住,但是互相依靠的时候就靠住了。他通过这种方式来证成生生在生本生的时候,本生也在生生生,二者之间是互相依靠、同时的因果关系。但是这里的差别是三根棍子是现在法,本体已经成立了,然后才靠到一起。本生和生生是不是像棍子一样已经有了,再互相依靠呢?没有,它们在互相产生之前都不存在。所以棍子互相依靠的比喻不合理,一个是已经存在的现在法,一个是还没有产生的因果问题,没有的时候两个都没有,有的时候两个都有了。所以分析之后,两个法都变成了无因。

如果要安立因果,首先要有因,本生在前面可以产生生生,生生在前面可以产生本生,但是现在首先没有因,没有生生的时候本生也没有,本生没有的时候生生也没有,本生有的时候生生也已经在生它了,所以在他的论式当中仍然还是有不完备的地方。同时是不可能有因果的。

以上对有部宗的答复做了观察。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中观宗对正量部和有部宗法相无穷的过失进行破斥,到此已告一段落。

下面是对经部宗观点的破斥。

如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 自生亦生彼。

这是经部宗的观点,试图通过灯的比喻来证成有为法的法相没有无穷无尽的过失。

承许具生住灭法相之有为法存在的宗派,都会遇到生住灭的法相是否穷尽的问题。比如认为瓶子是有为法,因为具有生住灭的法相;生住灭也是有为法,因为是有为法的法相。因此,只要有生住灭就会变成无穷无尽。所以经部宗同样遇到这个问题,他们用灯的比喻来证成自方的观点。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灯能够自照、遣除自己的黑暗,也能照他,遣除其他物体的黑暗。所以灯的自性是能照,能够自照照他。这个比喻的意义是:“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所谓生住灭的生法也是这样,自性能生,能自生也能生其他法,不需要其它法来证成,避免了无穷无尽的过失。《入行论》智慧品中灯的比喻是破自证,心识能自证,也能证知他法。此处是安立生,能生自己,也能生他法。

任何一个宗派承许有为法都需要安立法相,那么中观宗在安立名言的时候怎么安立呢?中观宗安立名言不是这么认真的,他关注的是一切万法本体空性的实相。名言中有为法有生住灭是可以的,没有必要在这上面纠缠过多。有部宗和经部宗安立法相的时候,会仔细分析名言,而中观宗的重点是放在胜义谛空性上面的,世俗当中是具有生住灭的,但是这些有为法的生住灭是幻化的、假立的,不需要过于认真,在世俗中就按照世俗的共称安立名言就足够了,所以他没有法相无穷无尽的过失。胜义当中生住灭本身也不存在。有部宗、经部宗有一种实有的观点,有为法是实有的,生住灭也是实有的,这样的话一分析就会变成无穷无尽。这是二者之间的差别,关键在于中观宗安立的名言谛是世俗的假立。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现在通过破比喻和破意义两个方面进行遮破。能遍可安立为能够周遍的法,如灯光、或者是能照。能周遍的灯光不可得,所以它遣除黑暗也不可得。

对方想通过灯能自照照他的比喻,成立生能自生生他的意义。所以我们破喻的时候,先破能照——能遍,真正能周遍的灯光本身不可得,所以无法真正遣除黑暗。实有的能照的灯光遣除实有的黑暗也不成立。能照的意义似乎可以这样理解,但也不是很确定,注释当中对于“能遍”也没有很明显的解释。这里根据颂词分析把“能遍”理解成能够周遍的灯。

下面有三个颂词,代表了三层含义。第一个颂词讲灯光无法遣除黑暗;第二个颂词讲灯光和黑暗无法同时存在;第三个颂词讲灯光和黑暗不接触更不合理。

那么第一个颂词,为什么灯没有办法遣除黑暗呢?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能够遣除黑暗是一种世俗的讲法,是一种虚假的安立。不加分析的情况下可以说开灯把黑暗遣除了,但真实意义上讲,灯没有办法遣除黑暗。因为有黑暗才能遣除黑暗,没有黑暗就无法遣除。

“灯中自无暗”,灯在亮起的时候,是没有黑暗的。在灯的本体中,没有黑暗安住。可以观察油灯或电灯,不是说开灯之前是黑的,所以这个地方有黑暗,不是这样观察,而是在正在亮的灯当中有没有黑暗?“灯中自无暗”没有黑暗。

“住处亦无暗”,住处是指灯光的遍及之处。灯打开了,灯光遍及的地方也没有黑暗。所以灯的自体中没有黑暗,灯的光明遍及的范围当中也没有黑暗。

“破暗乃名照”,什么叫照?遣除黑暗才叫照,“无暗则无照”,如果本身没有黑暗,就没办法安立照。自性的能照在哪里呢?如果有一个黑暗可以破除,也可以叫照,但是在灯的自体没有黑暗,所以没有照;灯光遍及的住处没有黑暗,也没有照,所以能照无法安立。没有遣除黑暗怎么叫能照呢?如果没有遣除黑暗也叫能照,那么石头也能照了。

所以灯光没有办法遣除黑暗。我们认为灯光遣除黑暗,无始以来就受到这个困扰,我们认为通过眼根现量见,灯一开黑暗就遣除了,我们想当然地认为灯一定能除暗。这是总的颂词立宗,“无暗则无照”,没办法安立照明。

下面讲第二个颂词,灯光和黑暗没有办法同时存在。这是继前一个颂词更进一步的解释:我们心中还有疑惑,明明有遣除黑暗,为什么说没有办法遣除黑暗呢?

此灯正生时, 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 而能破于暗?

我们认为灯正在亮的时候,已经亮完了当然就没有黑暗。灯光遍及的地方没有黑暗,这是灯亮了以后的状态。但在灯刚亮的时候,应该有遣除黑暗。比如晚上回家,房子里很黑,有黑暗存在,然后一拉电灯,灯光一亮就把黑暗遣除了。像这样,灯刚亮的时候应该是能遣除黑暗吧!

第二个颂词就是观察灯光到底有没有遣除黑暗。由于光明和黑暗无法同时存在,因此二者没有触及,没有触及就无法遣除黑暗。比如让一个人从你的地盘上离开,首先你们要同时存在,然后你必须触及到他,比如通过推他把他撵走了。这里有触及,有遣除。但是灯光和黑暗能不能同时存在呢?不能同时存在。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及”是触及的意思,灯正在产生的时候有没有触及到黑暗?没有触及到黑暗。灯没有开之前黑暗确实存在,但是灯开的当下黑暗就没有了。如果要真正触及,哪怕是极短的时间能对峙、能同时存在,这个时候有一个触及的机会。但是灯一亮黑暗就没有了,连极短时间的接触都没有,怎么可以说灯光遣除了黑暗呢。

所以我们认为的灯光可以遣除黑暗,是一种无始以来就习惯了的迷乱分别,真正分析的时候,灯在开的时候根本没有触及到黑暗,哪怕很短的对峙也没有。所以没办法安立灯光可以触及到黑暗,然后再把它遣除。

(S师的)科判说光和暗没办法同时并存,就是说二者之间没办法去较量、去触及、去遣除。即便是在我们粗大的分别念面前,开灯的一刹那似乎灯光把黑暗遣除了,但是真正分析的时候,二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办法同时存在呢?如果可以同时存在的话,也可以触及但是二者没有同时存在过。所以既有黑暗又有光明,然后光明把黑暗遣除的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当然房子里面开灯外边还是黑的,这种黑暗和光明的并存并不是这里所讲的情况。这里是讲,灯在照的时候,灯自身当中以及灯光遍及的范围内有没有黑暗,二者有没有办法同时存在?根本没办法同时存在,没办法同时存在就没办法触及,没办法触及就没办法遣除。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灯生”就是灯初生时。为什么说灯在初生的时候能够遣除黑暗?没办法遣除。

这样一分析,连我们无始以来所谓的常识也一并颠覆了。实际上我们的经验很多是错误的,没有观察的时候想当然地认为是这样,但真正分析时并非如此。这只是一种缘起,因缘和合,当灯等因缘和合的时候,似乎光明来了,黑暗没有了。

实际上没有一个所谓的实有的能照的自性能实有地自照照他。安立不了照。为什么安立不了照呢?因为没办法遣除黑暗,没有暗就没有照。为什么没办法遣除黑暗呢?二者没办法同时,没办法同时就没办触及,没办法遣除。

第三个颂词讲如果灯光没有触及黑暗而能遣除黑暗更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 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 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没有触及暗却还能破暗,那么灯在此间——比如经堂中安住的时候,就可以破除一切暗。

前面我们说没有触及就没有办法除暗,对方认为没有触及黑暗也可以破除黑暗。

如果灯没有触及到黑暗也能够破除黑暗的话,那么灯在此间没有触及到西牛货洲,但是也能够破除西牛货洲的黑暗。这里中观宗用是非相同或根据相同的类推因来安立。

对方答复说不一定,这是因为灯的能力不够,没办法触及到这么远的黑暗。比如磁铁是用来吸铁的,但是它只能吸磁力范围之内的铁,超出这个范围就吸不到了。再比如眼根是能见的,只能看见视力范围之内的东西,超过了就看不到了。对方用这些比喻来说明中观宗的根据太夸张了,不成立。

那么对方如何成立这个观点呢?他说这是现量见到的。现量见到灯光只能照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的东西,或者现量见到灯光照不到自身能力范围之外的地方。

这个时候可以使用类推因反问:你所谓的现量见到,是眼根现量见,还是智慧现量见?如果是眼根现量见,在抉择万法实相的时候,眼根根本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眼根是见不到实相的,你使用一个世俗当中的漏法的眼根作为根据来抉择胜义谛,是无法成立的。

对方也承认眼根见不到实相,所谓眼根的现量见,只是在很狭窄的观现世量的范围中才可以作为根据,但是在抉择胜义的时候没办法发挥作用。现在我们是在抉择胜义实相,眼根没办法作为能立。

假如对方认为这是一种缘起,缘起能成立实有的能照吗? 缘起是没办法成立实有的能照的。对方要成立的能照是实有的能照,能自照也能照他。但是缘起是无自性的东西,是假立的东西,你要通过缘起的根据来成立能照实有,这个本身就是矛盾,能立等同所立。

对方现量见、缘起、能力等所有的能立因等同于所立宗皆不成立。

这就是用第三个类推因,即能立等同所立的类推因,把对方认为的这些根据一一遮破,对方没办法再反驳了,因为对方所有的能立,只是在世间名言中成立,不能在胜义谛中安立。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这是一种很尖锐的一种根据。关键在于,如果我们没有领会到中观宗的意趣,我们会认为中观宗过于霸道,”什么灯在此间能够破西牛货洲的黑暗,谁都没有见过这样的安立。“但实际上真正分析,这就是使用一种看起来夸张的理论让我们知道对方的过失有多大。不分析会认为没有什么过失,但是真正分析的时候,如果对方的论式能成立,我们的论式就能成立。所以一观察的时候,世间人的漏洞非常大,可以达到这种程度。最后对方没有一点可以回辩的余地。

关键是我们对中观宗的理论要熟悉,熟悉之后可以相对熟练的应用。如果对中观宗的理论不熟悉,就会认为很多理论很牵强。实际上并不牵强,龙树菩萨不可能使用我们凡夫都能看出破绽的理论,更不可能有经过了千余年诸大智者分析之后还被凡夫发现的错误。从正常逻辑的角度讲这也不现实,所以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精通中观所讲的真实意趣。

有的时候为了避免字数太多,他使用一些简略的词句,所以要依靠注释把这些问题讲清楚。而且龙树菩萨当年在世的时候,印度内外道的修行人智慧都比较高,辩论双方都是智慧超群的人,一点就透,不像我们脑袋这么笨,翻来覆去思考还觉得哪个地方没有圆满。

因此,我们学习的时候,要仔细分析里面的意义。首先可以设定,这个问题是不可能有错误的,真正如果有错误是我的智慧还没有圆满,我们不要想龙树菩萨这个地方不对,那个地方不对。我们要想这些理证是正确的,但是我要怎样去理解它呢?不是让龙树菩萨的智慧来靠近我的分别念,而是让我的分别念去靠近龙树菩萨的智慧。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渐明白论典中所诠释的意义。

因为毕竟我们是佛弟子,如果纯粹是站在学术的角度讲,好像上面这样做不对。首先界定这个论典是对的,然后我的分别念去靠近它,如果单纯站在世间人的角度来讲,当然这样的做法有问题,但关键问题是我们不是不学佛的人,我们是对龙树菩萨、对佛教有信心的人。有这个前提就可以界定这个问题是对的,只是我没有理解,是我的问题。这是我们自己学习这样的论典的方法。当然如果我们抛开信仰,纯粹通过理性来抉择也没什么不可以,但如果想很快接近这样的智慧,前面的方法还是比较可行的。

以上讲了能遍不可得。

诸法等性本基法界中,自现圆满三身游舞力,
离障本来怙主龙钦巴,祈请无垢光尊常护我。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的菩提心!

《中观根本慧论》宣讲一切万法的究竟实相,对我们相续中的种种实执一一进行观察剖析。当我们对所执著的法都能了知是寂灭性的时候,我们的分别心也能够随之而得以寂灭。通过正理分析观察,一切万法似乎像我们所执著的那样真实存在,但是观察的时候它的本体毫不可得,所以我们知道以前的种种执著都是颠倒执著。了知这个道理之后就要进一步修持,让这种寂灭性在自己相续当中如是的现前,通过修行现证万法的空性。

最初的时候必须要纠正自己的见解,改变自己的观念,这是在闻思的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事情。

如今我们宣讲的是观三相品,重点观察有为法是否真实存在。学完三相品我们会知道,有为法是现而无自性的,虽然显现但完全是寂灭的,因为它的法相,生住灭三相不可得。一个法的生住灭三相不存在,它的本体也不可能实有存在。所以生住灭直接关系到有为法是否存在。

前面中观宗对正量部、有部、经部宗所安立的生住灭或者生住灭的法相的能立所立进行了观察。现在进一步观察经部宗的比喻,他们认为明灯可以自照也可以照他,同样的道理“生“能自生也能生他,现在我们破他的比喻。第一个科判已经讲完了,现在讲第二个科判。

卯二极为过分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灯能够自照,也能够照他。同理,暗也能自暗,也能暗于彼。这是通过同等推理可以了知的。

前面我们分析过,在名言中,可以假立灯能把自己照亮,也能照亮他法,但以胜义理论真正严格分析时,灯既没办法自照,也没办法照他。

此处按照对方的观点,如果你的观点能成立的话,如果灯能自照也能照他,那么同理,暗也能自暗。如是则极为过分。

所谓暗,就是障蔽,让物体不显现或看不到。如果暗能够暗彼,那么黑暗就可以令其他法隐没或看不到;但如果暗能自暗,那么黑暗把自己隐蔽了,看不到了,黑暗一旦没有了就是光明。如果黑暗能够自暗的话,晚上,黑暗就可以把自己消亡不见,就有黑暗根本不存在的过失。白天固然没有黑暗,晚上也不应该有黑暗,因为暗能自暗的缘故。

关键问题在了知“暗”的意思,暗就是暗蔽,让一个物体看不到。如果暗能自暗,让黑暗不显现,如果黑暗在晚上也不显现的话,就会变得光明一片,白天是光明,晚上还是光明,这样就有黑暗根本不存在的过失,因此极为过分。以上是对经部宗灯的比喻完全遮破了。

辅导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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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科判(上师·索达吉堪布《中论广释》体系)。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庚二、观三相品
辛一、以理证广说
壬一、遮破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
子一、总破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寅二、断除过失
卯一、第一断过
辰二、断过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汉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
汉译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卯二、第二断过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辰二、断除过失
巳一、比喻不成立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汉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汉译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所属: 中观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