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课
思考题
1.龙猛菩萨为何宣说本品?请以教证说明。
2.法相、名相、事相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3.以何种推理破斥虚空自性成立?
4.怎样了解法相不成立和事相不成立的两种推理?
昨天有些道友问我:“按照您的分析方法,品与品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我回去之后整理了一个总的科判。今天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一下。
这次讲《中论》,科判方面我主要参考了全知果仁巴、宗喀巴大师以及其他一些大德的《中论》注疏,包括最近在新龙拉廓寺找到的一部《中论》讲义,它是由以前一位不太出名的老喇嘛所著,内容比较略。我归纳了所有这些讲义的精华,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安立了这个《中论》科判。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首义分二:一、宣讲论名;二、译礼句
甲二论义分三:一、宣说见解而顶礼;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龙猛菩萨在论义的前后都做了顶礼。前面顶礼是因为释迦牟尼佛宣说的佛法在一切学说当中是第一。当尊者写完《中论》二十七品之后,对世尊生起了强烈的感恩之心,所以在本论最后又恭敬顶礼。就像有些道友拜见上师的时候,首先会顶礼,临走时一边说谢谢,一边也想顶礼。旁边的人马上提醒说:“临走时不能顶礼,藏传佛教有这个传统……”也不知道这种说法出自哪里?
乙一宣说见解而顶礼分二:一、宣说中观见解;二、顶礼宣说者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分三:一、宣说缘起特法;二、宣说缘起空性;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分三:一、宣说主要特法;二、宣说其他特法;三、断除太过
丁一宣说主要特法分二: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分三:一、破处;二、破蕴;三、破界
前面已经把第三品《观六情品》——破处、第四品《观五阴品》——破蕴讲完了。今天开始讲第五品《观六种品》——破界。
五、观六种品鸠摩罗什大师将第五品译为《观六种品》。“六种”也叫“六界”,即地、水、火、风、空、识。《俱舍论》和《中观宝鬘论》中都称此为六界。界分为六界或十八界(六根、六境、六识)。这一品主要破六界,十八界前面已经破过。
“界”和“种”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从梵语引申而来,意为执持、种类、种子等。《俱舍论》解释说:像一座山有金银铜铁等不同珍宝一样,一个相续可以有种种界。比如,有些道友喜欢学中观,有些喜欢学因明,众生的“界”(根基)各不相同。
本品的科判我分得较细,希望大家能仔细看一下。这次讲《中论》,我比较重视科判的分析,因为如果科判上没有归纳出来,就会感觉很多颂词都差不多,分不出之间的差别。如果通达了科判,分析《中论》就不是特别困难。
庚三破界——观六种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虚空相;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劣见
壬一破虚空相分三:一、事相法相不成立;二、有实无实不成立;三、摄义
癸一事相法相不成立分三:一、事相不成立;二、法相不成立;三、摄义
子一事相不成立分二:一、法相无法安立;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丑一法相无法安立分二: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为什么这一品要破六界呢?
因为有部宗认为,佛经中说过,所谓士夫具六种界——地、水、火、风、空、识。士夫包括所有的男人和女人,即每个士夫都是由六界组成。既然佛陀说过这样的教言,就表明界肯定存在。
实际上,这只是佛陀的一种方便说法。虽然名言中六界如幻的显现存在,但实相中六界实有的本体不可能存在。为了遮破对方六界实有的观点,进而抉择法无我,龙猛菩萨宣说了本品。(《中观宝鬘论》中主要通过破六界来抉择人无我,如颂云:“士夫非地水,非火风虚空,非识非一切,此外士为何?士六界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破了六界便已抉择了法无我。从人我是法我一部分的角度讲,也就抉择了人无我。)
本品的推理方法主要有两种:首先遮破六界中的虚空界,破的时候是从法相事相和有实无实两个方面观察;之后,以此类推遮破地水火风等其它五界。这与第三、四品的推理方法基本相同。第三品《观六情品》中,首先破眼处和色处,其它处是以类推方式遮破;第四品《观五阴品》中,首先破色蕴,破其它四蕴也是以此类推。通过三、四、五品,就已彻底遮破了“处蕴界”。
有部宗认为:虚空是无碍、实有的无为法,通过法相、事相、名相就可以证明其存在,因为这三相各自具有实有的本体,并不是分别念假立的法。
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因为,如果事相和法相各自具有本体,则两者或者同时存在,或者先后存在,但这两种存在方式都不合理。如果同时存在,两者就成了没有任何关系的异体法,但对方并不承认两者没有关系;如果先后存在,则无论之前无法相,还是有法相,法相都无法安立,由此事相就不可能存在;若事相不存在,则法相也不可能存在,因为两者互相观待之故。遮破了虚空的事相和法相之后,虚空实有的观点自然无法立足。下面就会对此做具体分析。
破之前,我们必须知道事相、法相和名相的概念(学过因明的人都会比较清楚),如果对三相之间的差别分不清楚,就无法对事物下任何定义,因为任何一个法都有法相、事相和名相,只有通过这三相,才能了知一个事物。
什么是法相呢?任何一法,在本体上与其他事物不共的特点就是法相。有时也叫性相,即性质上的不共特点。比如,火具有一种暖热性,暖热就是火的法相。有些书中说,法相也叫义反体。所谓义反体,就是意义上的不共特点。比如,在座的人当中,可能只有我得了强直性脊椎炎,有时还会翻译一点书。当把这些不共的意义特点说出来时,别人马上就会知道这个人是我。
了知法相非常重要!如果对法与法之间的差别分不清楚,就无法辨别一个法。比如,如果不知道一个人的特点,就无法区分他与其他人;如果不知道瓶子可以盛水、柱子可以撑房梁,就无法区分二者;如果不知道人的法相是知言解义,就无法区分人和其它众生……总之,要想辨别一个法,一定要了知它的法相,即每个事物在其本体意义上的不共特征。
虚空与其它法不共的特点是什么呢?即无有阻碍、能容纳一切法。波罗颇蜜多罗在翻译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时,将其译作“容受一切法”。
所谓名相,是指一个法的名称。比如,一个人的法名或俗名,或者人们说的火等事物的名称。
所谓事相,就是法相所表示的事物本身。它是一种带有特征性的显现,也是法相和名相的所依。比如,如果患了强直性脊椎炎算是一个人的法相,那么得了此病的人就是事相。
由此我们就能了知虚空的三相:无有阻碍、能容纳一切法是虚空的法相;虚空本身是虚空的事相;虚空的名称是虚空的名相。
如果分不清法相、事相、名相的差别,可能又要坐几天飞机,这样一定会感觉很累。从拉萨到成都只坐两个小时飞机都会觉得有点累。如果相反,已经完全懂得了三相,学的时侯就会像漫步在夏天美丽的草原上一样,特别舒服(众笑)。希望大家一定把法相、事相的概念分清楚,因为今天的内容全部与此有关。
下面在破的时候,一说虚空事相,就要想到虚空本身;一说虚空法相,就要想到虚空无阻碍的特点。每个法都可以这样套,比如,我的事相就是我这个人本身,我的法相就是我的身体、性格等各方面与他人不共的特点。
有部宗认为:每个法在意义方面都会有一个法相,比如,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火的法相是暖热、水的法相是湿润、风的法相是动摇等等(《俱舍论》对此有讲述);如果一个法没有法相,此法就无法安立。比如,我们要想了知虚空,就要知道它与其他法不共的特点(法相),这是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如果没有法相,那在这个世界上,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也不可能找到它。
所以,若想安立虚空的事相,一定要知道虚空的法相,如果没有法相,事相就不能成立。但是通过观察,无论事相成立之前没有法相,还是已经有了法相,或是虚空本身是无相法等任何情况下,法相都无法安立。既然无法安立法相,事相就不能成立。如果事相不成立,那法相因为没有了所依,所以也不可能存在。以此遮破虚空的事相和法相之后,也即遮破了所谓的虚空。
所谓的人我,用这种方法类推也很容易破。人们一般认为人是由身体和意识组成,身体又是由地、水、火、风、空合成。如果用破虚空的方法对四大及意识(即其他五界)的法相和事相之间的关系一一进行观察,就会知道这五界都不存在。既然组成人的地水火风空和意识都不存在,所谓的人我就不可能存在,完全是一种假合。
我们对龙猛菩萨观察法相事相的目的一定要清楚。其目的就是要推出虚空界不存在,以此类推便可遮破其他五界,既然六界都不存在,那所谓人我、法我存在的说法就根本不合理。
第三、四、五品从科判上看,是抉择法无我,但从人我是法我一部分的角度讲,同时也抉择了人无我。
下面讲“法相无法安立”的第一部分“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意思是,如果先前虚空的法相不存在,则无法安立事相;如果没有事相,法相就无法安立。
寅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分二:一、正说;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卯一正说
第一句中的“空”指虚空,“相”指法相。颂词意思是,当虚空无阻碍的法相尚不存在时,则不会有虚空法(事相)。如果先有了虚空,虚空就应成为是无有法相的虚空(事相)了。
承许无法相的虚空(事相)存在有什么过失呢?任何一法都有自己不共的特点——法相,如果虚空没有任何特点,人们就无法辨别它与其它法,如此一来,世界上的任何人都无法找到它。
以上是正说部分,说明了在虚空的法相未成立时,虚空的事相不能成立。
卯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此科判是说,如果没有虚空(事相),虚空的法相就成了无有依靠。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这种无法相之事相法,在一切时处都不会有。
在整个三千大千世界当中,无论怎样寻找,也不可能找到没有法相的事相,因为每个事相法都有自己不共的特点——法相,如果没有特点,事相就不可能存在。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第一句中“无相法”是指没有法相的事相。意思是,如果没有无法相的事相法,那法相依靠什么成立呢?第一句用了两个否定词,好像表示肯定,但其实意思就是说,如果虚空(事相)不存在,那虚空无阻碍的法相依靠什么成立呢?根本无法安立。
为什么不能安立法相呢?因为事相和法相互相观待才能成立,比如,我这个人存在,我具有强直性脊椎炎的这一特点才会存在,反之,如果我的身体不存在,则我的病也不会有(我的强直性脊椎炎已经好一点了,所以我今天总拿它举例)。同样道理,如果虚空本身(事相)不存在,那么虚空无阻碍的法相也不可能存在。
总之,通过以上两颂可以推出:如果虚空事相成立之前没有虚空法相,虚空事相就不能成立;如果虚空事相不成立,虚空法相就无法安立。
下一颂是说,如果虚空事相成立之前有了虚空的法相,或者虚空根本没有法相,虚空事相都无法安立。
寅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无论在有相的法,还是在无相的法当中,法相都无法安住。
如果先有了法相,则法相无法安立。比如,若虚空已经有了“无阻碍”的法相,就没有必要再为它安立法相,否则就会有两个法相的过失。如果虚空本身根本没有法相,也无法为它安立法相,因为无法相是自性成立的,实有的无不可能变成有。既然法相无法安立,事相就不可能成立。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离开了有相和无相的法,在其余处,法相亦无法安住。
总而言之,这一颂是说,如果虚空已经有了无阻碍的法相,则没有必要再安立法相;如果虚空本身没有法相,也安立不上法相;除了有相、无相以外,其它情况下能否安立法相呢?更无法安立。既然法相无法安立,虚空的事相就如同石女的儿子一样不能成立。
丑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通过前面“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两个科判的分析,最后推出:无论之前无虚空法相,还是之前有虚空法相,或者本身没有法相等情况下,虚空法相都无法安立,既然如此,虚空事相就不能成立,此颂即是对此的总结。
因为相法(法相)无法安立的缘故,事相法也不能成立。
此处的“可相法”指虚空本身(事相)。现在我们一般叫“事相法”,鸠摩罗什大师称“可相法”,意思没有什么差别。
以上讲了科判“事相法相不成立”中的第一部分“事相不成立”,下面讲第二部分“法相不成立”,只有两句颂词。
子二法相不成立
因为虚空的可相法(事相)不存在的缘故,虚空无阻碍的法相也不可能存在。
前面的道理明白之后,类推就很容易。刚才通过反复观察,虚空事相并不存在,既然如此,与它观待的无阻碍法相怎么会存在呢?不可能存在。
下面是“事相法相不成立”的摄义部分。
子三摄义
所以,现今可以得出结论:无有法相,也无有事相。
综上所述,虚空法相无法安立的缘故,虚空事相不能成立,因为无有任何特点的法在世界上根本找不到;如果虚空事相不存在,虚空的法相也不可能存在,因为两者互相观待之故;如果没有法相和事相,所谓的虚空就不能成立。
以上通过事相法相不成立来遮破虚空的部分已经全部讲完了。
下面宣讲《中论释》的内容:
麦彭仁波切破虚空的科判也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从法相事相方面观察;二是从有实无实方面观察。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等,诠解了无有诸界的道理。】
这里没有广说,意思是,《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水界无自性、火界无自性……识界无自性。以此诠释了六界不存在之理。
【如果对方认为:地界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法相可以安立的缘故。】
对方认为《俱舍论》中说过“法相即是与其他任何法毫不混杂的特点”,由此可知,如果一个法有其不共的特点,此法就具有法相,因而也必定存在。如果一个法像石女的儿子或者龟毛一样不存在,则无法安立法相。既然佛经中安立了六界不共的法相,那为什么说它们不存在呢?
【为了证明诸界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为什么选六界的空界来破呢?可能因为它比较柔软,所以故意欺负它吧,像识界、火界这些都有点厉害,所以不敢惹它们(众笑)。其实破虚空界主要是为了遮破无为法。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如果对方认为:包括世尊也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
对方认为:佛陀曾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由此可见,六界肯定存在,否则佛陀就不可能这样说。
很多人在没学中观的时候,也会经常产生怀疑:虽然《般若经》里经常说这个法空、那个法空,但好像不对吧?诸法应该是存在的,像地、水、火、风、空、识等明明存在,怎么能说是空的呢?
【并且,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坚硬、湿润、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所以,地界等是存在的。)】
这里讲到了虚空的法相——无碍,大家不要把“无碍”两个字忽略了,否则一天都抓不到什么重点。要知道,如果虚空阻碍我们,没有慈悲心,大家就无法坐在经堂听课。但也有特殊的时候,像米拉日巴在和达罗辩论有碍无碍时,米拉日巴就把虚空变成了有阻碍。可见,所谓虚空的法相并不真实成立。
【如果法相能够成立,则事相就能够成立。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为能立等同所立的缘故。】
如果认为“虚空的事相成立,因为其法相成立之故”,则是不合理的,因为能立——法相根本不成立;如果反过来说“虚空无阻碍的法相存在,因为其事相存在之故”,则同样不合理,因为虚空的事相尚未成立的缘故。这两种推理能立等同所立,即能立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相同。
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犹如一把锋利的宝剑,能斩断人们的任何实执,以此很容易抉择出万法无实有。比如,如果认为“虚空存在,因为其无碍特点存在之故”,观察之后,所谓“无碍特点”的能立根本不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
【法相与事相之间是相互观待而存在的,并不是以本体而成立的。】
【以无碍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虚空事相存在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虚空的法相——无碍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虚空毫许也不可存在。】
法相成立之前,所谓的虚空(事相)根本不可能存在。
【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所以,这个道理不会存在。】
如果在法相未成立前,虚空的事相已经存在,会有什么过失呢?如此一来,没有法相的虚空已经存在了。但在整个世界上,没有无阻碍特法的虚空谁也不可能找到。这些中观推理非常尖锐,对方根本无法辩驳。
大家很有必要学习中观和因明的甚深道理(因明推理采用的是世间理论,有时显得更加尖锐)。中观和因明是学佛的基础,通达之后就会对释迦牟尼佛及其教法生起不退转的信心!通达了中观,就会对一切万法胜义中空性的道理生起极大信心;通达了因明,就会对轮回、前后世等名言中存在的道理产生坚定信解。
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再三强调:作为一名修行人,不可缺少因明正见,因为依靠名言量可令我们对名言生起无误定解;也不可缺少中观正见,因为依靠胜义量可令我们对胜义理生起无误定解。有些老年人专念阿弥陀佛求往生,不学这些也可以。但如果我们想要弘扬佛法、遣除自他相续中的愚暗,没有这样的正见可能很难做到。所以学习因明和中观非常重要!
有时候我特别想和世间不承认佛法的人辩论。虽然在学院里我的辩论可能最差,现在连辩论场都不敢进,但还是敢接近一些世间人,因为他们对因明和中观一无所知,与他们辩论我还是很有把握的。现在有些世间人因为特别傲慢或者具有成见,经常毁谤佛法,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
希望道友们能以因明和中观的真理推翻世人在世俗、胜义方面的各种邪见。在遇到邪见重的人时,应该好好与他们辩论一下。
(原译: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因此,如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则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么作为基础而建立呢?根本无法建立!】
刚才已经分析过,不具足法相的虚空(事相),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不可能找到。如果虚空的事相不存在,那么它的法相——无阻碍这一特法,要依靠什么建立呢?根本无法安立,就像如果石女的儿子本身(事相)不存在,则他的法相也不可能得到。
其实,人们所谓的我和我所,也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只是很多人不知道而已。有时想起这些中观理,就感觉众生真的非常可怜!本来没有身体,却认为身体真实存在,并认为身体是由四大合成,一直被这些假象迷惑。如果懂得了这个破虚空的推理,并以此一一观察其它五界之后,就会知道,所谓的地水火风空识六界确实都不存在,这并不是一种传说。既然六界都不存在,那么由其组成的身和心就无法得到,既然如此,所谓的人怎么可能存在呢?
有些道友可能会产生疑问:虽然知道了自己和石女儿一样不存在,但为什么还是会痛苦,还是会生烦恼呢?因为我们现在只是在道理上稍有理解而已,并未真实证悟。这时一定要好好坚持服用空性的妙药,当自己的病完全治愈之后,自然就能现证空性。
总之,无论是抉择人无我,还是抉择法无我,当以观察虚空的方法推证其它诸法之后,就会深刻认识到,无论是我,还是我所拥有的房子等,或是外界的山河大地一切法,实际上都不存在。为什么我不存在呢?因为世人认为的我是由六界组成。如果六界不存在,依靠六界而安立的我也不可能存在。而除了六界以外,是否还有我呢?包括科学家在内的任何人,无论怎样寻找也不可能找到。既然我不存在,我所也不可能存在。大家对此道理一定要生起定解,这一点非常重要!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如果对方仍然固执己见,并创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么我们可以随即进行观察:(你们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没有法相的前提下,还是在法相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应理,因为已经远离法相的缘故。(这种所谓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犹如兔角一般。】
此处解释的顺序和颂词有点差别。首先是讲一个法在无相的情况下,法相无法安立。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因为并不需要建立两个法相。如果(已经存在,)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无论何时,以无穷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并且,这样尚会导致众多事相等过失。】
如果之前法相已经存在,就不能再建立法相,因为会有两个法相的过失。如果还要再建,法相就会变成无穷,事相也会变成无穷,这样根本不合理。这个推理比较简单,大家一观察就会明白。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的缘故,所以其二者同时具备的同分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
法相既具足又不具足的同分物体,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法相存在,就应该以“有”或“无”的方式存在,没有除此之外的其它存在方式。
此处是以法相无法安立来抉择事相不存在。我前面安立的科判是单独分开的,这里没有分。下面是以事相不存在来抉择法相不存在。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但是,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都不应该存在。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事相才能安立。】【如果对方还是认为:你们虽然对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进行了遮止,但并没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实有,所以法相还是存在的。既然法相存在,则事相也应该存在。】【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看时间已经到了,后面我就没有广讲。
脚注
1 所谓界,可从因和果两方面解释,从因的角度,也即种子,因为它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幻法;从果方面,能受持与自己不同的法,也就是说,在同一相续中可以有各种不同种类的法共存。此外,各自同类作为后面同类之因,因而称为种类。——《俱舍精钥》
2 月称菩萨《四百论释》中云:“所谓我者,谓诸法体性,不依仗他,由此无故,名为无我。此由法与补特伽罗之差别,分别二种,谓法无我与补特伽罗无我。”“我”,即是不观待他而有独立堪忍的自性。“无我”,即是无有这不观待他的独立自性,换言之,虽然在未经胜义理论观察的情况下,名言中有缘起的假立人、法,但人我和法我即便在名言谛中也不存在。
3 同上
4 虚空:按经部宗观点,分为庄严虚空和孔隙虚空。庄严虚空只是须弥山反射在空中的一种蓝色,并不是真正的虚空;孔隙虚空也是没有实体的,只不过将任何法不存在的孔隙称为虚空而已。实际上,所谓的虚空不存在真正的实体。《量理宝藏论》及其他大乘论典里都有这种观点。但有部宗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虚空这种无有阻碍的法应该存在,人们可以在里面活动。——《俱舍精钥》
5 全知麦彭仁波切在《抉择二无我》中解释:“缘于自相续五蕴计我之识,即是我执。其耽执之境称为补特伽罗或人我。”“排除所谓的“人”或“我”后,其余的有为无为诸法都叫做法。……因此,所破补特伽罗或瓶等诸法由自性成立或谛实,称为人我或法我。”
6 同上
7 达罗和罗顿找米拉日巴辩论,尊者说:既然你们非要坚持辩论,那我先提出一问:“虚空是有碍法,还是无碍法?”达罗回答:”当然是无碍法。”于是米拉日巴一显神通,达罗的身体丝毫不能动,好像被坚固的东西密密包围起来一样,一直僵坐在那儿。而尊者身体腾空中,在空中行走、倒卧,就像在地上行动一样。
8 同分:也即同位。异体的两种事物同时存在于一处。如说金瓶,此既是金,又是瓶,故说名同位。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的菩提心!
发了菩提心之后,今天继续学习龙树菩萨所造的《中观根本慧论》。本论的能诠是二十七品的金刚句,所诠是一切万法的究竟实相、离戏的本体。
我们平时经常在一些了义的经典和窍诀的修法中见到离戏这个字眼,我们说要安住离戏、修行离戏,但对于我们的分别心来讲,到底怎么样去了知离戏呢?所以要通过理证的方式引导我们的分别心逐渐逐渐地去找到离戏的自性,找到离戏的本体。或者说是我们在学习空性的过程中,随着我们智慧的增长,对离戏本体的了知从抽象的概念到有一些模糊的认知,再到一个清晰的定解,肯定有这样的一个过程。
一方面要看我们前世的习气是否深厚,还要观待今生当中精进与否,以及学习中的善巧方便方法,如果这些因缘都具备,很有可能就在今生当中对离戏的法界就有一种认知,会产生一种殊胜的定解。这种所求在所有的所求当中是最有意义的。最重要或者最关键的所求就是了知离戏的自性。
有些大德在讲离戏的时候,说它简单也非常简单,即一切万法的本体在显现的时候就没有离开过离戏的法界;但有的时候说复杂也很复杂,因为我们相续中的实执和离戏的法界是相违的。如果实执很严重,就无法发现,没办法了知这种离戏的自性。如果我们的分别心总在有无是非、世间八法中转来转去的话,在这种状态中,是永远没办法了知离戏的本体的。
所以学习佛法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了条件慢慢可以了知,没有条件的话,要真正了知法界还需要一段时间。这一段时间,也许是几百年,也许是几个劫。但是不管怎么样,只要遇到《中论》,大概对《中论》产生一定的信解,还是相比其他众生来讲,会很快悟入究竟实相的。因此,在学习《中论》的时候,对它的能诠和所诠都应该有所悟入。
这二十七品都在抉择一切万法法空和人空的自性,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第五品——观六种品。
丁五观六种品
观六种品中的“种”是界的意思,有时候说“六种”,有时候说“六界”。“种”和“界”有时候是一个含义。在《经庄严论》当中也有观种性品,里面也讲到“种性”和“界”是一个含义。《俱舍论》中对界也有相同的界定,比如一座山中有金银铜铁等等很多法的自性,这就是界。弥勒菩萨的《辩中边论》中也讲到“能所取彼取,种子义名界”,就是说,能取所取和彼取,“种子义名界”,有种子的含义,所以名界。所以,此处说的六种和六界是一个含义。
那此处的六界是不是十八界当中的界呢?从它都是界的角度来讲一样,但是从意义上来讲六界和十八界还是有些差别。当然,如果把一个一个的法对应归类,十八界可归摄六界。
所谓的六界指地、水、火、风、空、识,一般来讲是有情相续中所具备的这六种法,如同《俱舍论》所讲一座山中有金矿银矿等很多法。以地界为例,以地界为有支,也具备其余水、风、火、空、识的分支,水界、火界、风界依此类推。
六界是一个有情所具备的六种法,如果有六界,就可以安立为人。我们平时认为自己是存在的,为什么存在呢?因为相续中具备六界的缘故。所以六界也是人我的设施处,就好像五蕴是人我的设施处。
所以,在破斥人我的时候,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破斥人我的设施处——五蕴。五蕴的集合体就是“我”,如果五蕴别别都是由细法组成的话,人我就没有设施处,设施处一旦没有,人我就不存在了。这是一种破斥的方式。在《中论》第十八品、《入中论》、《入行论智慧品》当中,都是通过破五蕴而人我的。还有一种是以六界来安立人我,这种安立方式在《入中论》当中也有,佛陀讲到以地水火风空识假立为人我;还有《宝鬘论》及本品也是通过破六界而破人我。所以地水火风空识也是建立人我的设施处。
但是六界和五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六界和五蕴可互相含摄的,只是安立的角度不同。五蕴包括色心二法,六界当中除了空之外,都可以和五蕴对应,地、水、火、风四种法属于色法,识属于心法。五蕴当中将心所和心王别别安立,心王即识蕴,心所即受、想、行这三蕴;而六界中的识包括了心王和心所。
六界中的空指人体中的空隙,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小乘《俱舍论》认为空是实有的,将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属于无为法,另一部分为色法所摄。《俱舍论》中有一个空界,还有一个无为法的空,按照这种安立方式,空界也可摄于色法中,仍是色心二法所依。
综上所述,六界和五蕴有这样的含摄的关系,只是众生执着不同有所差别,有些人对五蕴的执著较强,有些人对六界的执著较强,前面破了五蕴,现在破六界。
既然每一个众生都由六界组成,六界与有情如何具体对应?比如:皮、肉、骨、牙齿、指甲等这些有坚硬自性的法,属于地大,为地界所摄;血液、分泌物等等为水大所摄;温度属于火大;呼吸、上行气下行气等属于风大;鼻孔中的空隙、内脏与内脏之间的空隙等身体中的空隙,属于空大;识界对应心识,即心王、心所等等。
凡夫认为有六界就有人我、法我,但如果六界是假立的,那么通过六界来安立的人我、法我必定也是假立。观察抉择六界无自性,可以抉择人我空和法我空,打破对人我与法我的执著。
因为在究竟实相当中,六界是根本不存在的,暂时来讲它是虚幻的,究竟来讲它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众生执著它实有就会引发种种偏执,引发种种边执见而流转轮回,所以为了打破流转轮回的根本,就要观察抉择六界不存在,从而安住在究竟的实相当中。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部关联就是说“六界不存在”这种所诠义在经典当中有没有可靠的依据呢?是有的。
《般若经》中讲到:“地界无自性”、“水界无自性”、“火界无自性”乃至于“识界无自性”。讲到了六界实际上都是无自性。
戊二品关联
品关联是和本品有关的。有些人认为六界实有存在,因为存在地界或空界等的法相,通过法相安立其事相与名相,因为这些法存在法相的缘故,六界应该是实有存在的。为了抉择六界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在六界当中选择空界为所破的对境,通过观察破斥空界之后,以此例破其余诸界。
此处以空界为例进行遮破的原因:一、在其它品中有对地、水、火、风等的观察破斥,但对虚空的抉择其他品当中没有,所以在这一品当中着重对虚空进行观察抉择;二、人们执着虚空存在,认为眼睛可以看到虚空,但实际上,虚空的法相不存在,其事相也不存在。所以,遮破空界有很多直接间接的利益。
第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第三、呵斥边执见。边执见就是有边和无边,或者常见和断见,这些是有无见当中的边执见.呵斥这种边执见,让众生了知一切万法空性的本体.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庚一遮破事相
前面说了,有些有情认为法是存在的,为什么呢?因为它具备法相的缘故。此处牵扯到事相、法相和名相,名相讲得不是很多,主要是事相和法相。这三相在因明当中,比如说《量理宝藏论》第八品观三相品当中,着重对法相、事相和名相进行了观察和建立。
法相:任何一法所具备的不同于其他法的最突出特征。以火为例,火和其他法相比,最不共同的特征就是能燃烧的暖热性,这种火的特征,其他的法都不明显,所以安立法相的时候,就把这种红红的燃烧的热的特征安全立为火的法相;还有柱子和其他法都不同的特征就是它能撑梁,这种特征就是柱子的法相;人的法相,人和其他动物最不相同的一点就是知言解义;瓶子的法相是大腹盛水。诸如此类,每一个法在世间当中显现的时候,都有一个和其他法不同的特征,在安立法相的时候,就把这种特征抽出来,作为它的法相。
事相就是物体本身。如手中的瓶子,这个瓶子本身就是事相,或者法相具体代表的事物,比如大腹盛水的法相所表现的具体事物,如金瓶;知言解义的事相是这个人的本体;柱子、水、水瓶等等都是事相。
法相就是这个法的特征,事相就是法相所代表的具体的法,或者是它的本体。
名相就是事相的名称。如这是金瓶,那是银瓶等等事物的名字,或者人的名字。
法相、事相和名相这三个法就是一个法,一个物体上的三个特征。比如我们手中抓一个瓶子,三相在瓶子中都有表现:大腹盛水的特征就是瓶子的法相;瓶子的事相就是我们手中所抓到的这个本体;瓶子就是它的名相。通过三相确定之后,就可以把事物的三个侧面完整的表达出来。我们要界定一个法,必须要经由三相来准确界定。所以对一个法在名言谛当中作观察的时候,这三相是不可缺少的。
当然一般世间人的分别念很粗,他不一定有这么详细的逻辑观念,但实际上稍微详细分析一下,任何一个法都有它不共其他一切的特征,都有它的本体和名称。这就叫三相。了知了三相,尤其是法相和事相的关系之后,学习这一品就不是很困难,因为本品主要经由观察法相和事相之间的关系来遮破六界的实有存在。
此科判有两个颂词:第一个颂词是正破事相,第二个颂词讲到如果没有事相的话,法相就没有所依。所以在破事相的时候,顺便就遮破了法相。
首先,正破事相:
前面讲到了总的法相和事相等之间的关系,那么在这一品当中主要遮破的,虚空的法相、事相和名相是什么?
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任何其它法都不具备这个特征,如地界或水界都有阻碍;虚空的事相是虚空本身,其名相就叫虚空。
通过法相成立事相,在事相上可以安立法相,二者之间相辅相成,按理来说,如果二者之间互相观待的话,二者都是没有自性的,都是空性的。但是有些人认为:因有法相的缘故,事相是成立的;因为有事相的缘故,法相就有了依靠处。他就反过来了。我们说因为要由法相来成立事相,所以事相是无自性的;因为事相是法相的所依的缘故,法相也是依靠其他法的缘故,它也是无自性的。但是有些人没有了知这个观点,反而认为因为有法相的缘故,事相是真的;因为有事相的缘故,法相是真的,落在一种实执当中。为了纠正他们的观念,打破他们的实执,所以对这个法进行分析。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为什么要把“空相未有时”作为前提来分析?为什么一定要说法相没有的时候就没有事相呢?有时候我们觉得法相不是有了吗?为什么要说法相没有的时候就没有虚空法?实际上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二者是相互观待的,有了一个法才会有另外一个法,一个法不存在,另外一个法也不存在,这里面表达了一个相互依靠的关系。
“相互依靠”在《中论》当中是一种主要的推理,一个法如果它有自性,就不需要观待任何法,它自己就可以成立;如果一个法依靠了另一个法,就说明它自己是没有自性的,没有自在的。如果已经自性成立了,为什么还要观待其他法呢?根本不需要观待其他法,如果观待了其他法,就说明你这个法是虚假的、无自性的、空性的,这个意思。所以我们分析的时候,是通过观待的道理,通过互为缘起的关系遮破一切万法的所谓的自性或本体。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其中“空相”的“空”指虚空,“相”指法相,即虚空的法相还未成立时则无虚空法,后面的“虚空法”指事相,前面就是讲虚空的法相。我们说这个法之所以能够成立,就是通过它的不共特征来安立它的事相。
但是事相到底能不能真实成立?我们分析一下,假如虚空无阻碍的法相还没有的时候,虚空法有没有呢?空相还没有的时候,应该没有虚空法,因为这个虚空法没有安立它不共于其他法的特征的缘故。这个特征就是它的法相。如果你说这个法存在,因为它具备无阻碍的特征,因为它具备这个特征,所以它应该是存在的。但现在这个无阻碍的特征没有安立,法相都没有安立,怎么可能有虚空法呢?
这个虚空法本身,如果是自性实有成立的,那么即便这个空相不存在,那么虚空法的事相也应该成立。但是如果没有这种不共的特征的话怎么去安立它的事相?没办法安立。
比如:这个瓶子,如果没有大腹,也不能盛水,没有大腹盛水的特征,如何安立它是瓶子?没办法安立。又如:这个柱子如果没有起到撑梁的作用,它哪里是一个柱子?它的柱子的事相如何安立呢?
因此,在虚空法相未成立之前,一定没有虚空法。这里已经把最核心的问题点出来了:如果虚空法的事相真实存在,则不需依靠其他的条件(比如说法相),因为自性成立的缘故。但此处对此进行遮破“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没有虚空的法相,绝不可能有虚空的事相。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如果在空相还没有的时候,已经存在虚空的事相,那么这个虚空的事相“即为是无相”,虚空就变成没有法相的事相(“无相”是没有法相的意思),但是在整个名言中安立的时候,都不存在没有法相的事相。
这里我们所观察、破斥的对境,有一个前提,对方对于法相、事相、名相的规律是承许的。在这个前提下分析,就非常合适。如果对方对于因明当中的三相一无所知,通过这种方式分析就不一定有效果。
当年在印度,外道和内道的宗义都很发达,大家对因明当中的三相推理和辩论中的原则都是非常纯熟的,在这个前提之下,稍微讲一下,对方马上就知道有什么过失。所以一分析一观察,马上就能起到作用。但是对于根本没有这种基础的人,像S师讲的一样,首先要补一个课,首先把法相、事相、名相介绍一下,把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慢慢逐渐引导。
以上是正破,如果先有虚空的事相,这个虚空就变成了没有法相的事相。
下面讲如果没有事相,法相则有无所依的过失:
“是无相之法”,其中“是”是“这种”、“这个”的意思,紧跟前面一句”即为是无相”,这种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即没有任何法相的事相法,在一切处都不存在。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其中,“若无”是“如果没有”的意思,“无相法”是指前面所讲的事相。为什么这个事相会变成无相法呢?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出的,对方在法相成立之前,安立了一个事相,这种事相就是没有法相的事相,这个法就是没有法相的法,所以这个”无相法”实际上就是指事相本身。我们如果把”无相法”换一个说法,换成”事相”就好理解了。就是“若无事相,法相依何成?”的意思。
如果不存在事相,为什么不存在事相呢?因为前面讲过”一切处无有”,这个没有法相的事相是”一切处无有”的。我们跟随这个推理,如果没有这个事相,”法相依何成?”法相依靠什么安立?因为法相必须要在事相这个物体上安立。如瓶子的法相是大腹盛水,这个法相必须在事相上安立,有这个事相,才能去分析这个法具备大腹盛水的特征,如果这个事相本身都不存在,整个世界都不存在瓶子,大腹盛水的法相在什么上面安立?没有一个所依。所以,如果没有事相,”法相依何成?”,法相也没有。
所以这两个颂词实际上是相互破斥,相互观待。从名言的角度讲,有了法相可安立事相,有了事相可作为法相安立的基,两者相辅相成;但换成胜义角度观察,就变成另外一种情况了,因为事相观待法相的缘故,所以事相是无自性的;因为法相必有要依靠事相的缘故,法相是无自性的。
所以,如果要建立就可以通过缘起来建立,如果要破斥就说二者互相观待的缘故,是无自性的。缘起性空和性空缘起就是一个法的两面,因为它是性空的缘故,它可以缘起,可以显现一切万法;就是因为它是缘起的缘故,它是无自性的。所以如果要在名言中建立,可以通过有事相故有法相,有法相故有事相,二者观待的方式成立。
但是既然是观待的,它一定是无自性,这个原则我们一定要知道。有自性的法绝对不需要观待,就会变成在没有法相的时候,事相可以独自成立;或者没有事相的时候,法相也可以成立,但是如果没有事相,法相是谁的法相?如果没有法相,事相怎么成为事相呢?没办法安立。所以这两个颂词就是讲:互相观待的缘故,没有本体可得。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前面以事相为重点进行分析,当然在建立事相的时候,没有离开法相,在遮破事相的时候也没有忘记遮破法相。此处在遮破法相的时候,也没有忘记遮破事相,二者之间,一个不存在,另一个也不存在。
下面有两颂半,其中:
第一个颂词:具有法相和不具有法相的事相都不合理,遮破建立法相;
第二个颂词:前两句是遮破事相,因为没有法相的缘故,所以没有事相;后两句是因为没有事相的缘故,法相也不存在;
最后两句:摄义。
如果法相是存在的,那么是在事物已经有法相的时候具备法相,还是在事物本来没有法相的时候具备法相?“有相无相中”,谁有相?谁无相?实际上是说”事相”,这个事相本身如果已经有法相了,还需不需要法相?如果事相本来就没有法相,还需不需要法相?在S师的科判当中,在观察有相无相的时候,都有一个事相,”事相不合理”。
如果事相自性已经有法相了,就不需要再具备了,如果事相自性当中不具备法相,那这个法相也没办法安住。所以“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如果这个事相本身已经有法相了,这个法相就不会再住了,如果再住就有两个法相的过失;如果事相本身没有法相,那么相也无所住,它是一个自性不具备法相的”无”的本体,怎么样让”无”的本体变成”有”的本体呢?所以法相也无法安立。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离开有法相和无法相这二品之外,余处也找不到法相安立之处。所有的法,要么具有法相,要么不具有法相,此外再找不到第三品,因此“余处亦不住”。所以事相无法安立,没办法在事相上建立法相,如果事相上已经有法相,也没办法建立法相,如果事相本身没有法相,也没办法建立法相,这就是麦彭仁波切科判中遮破建立法相之理的分析方式。
下面讲因为没有法相的缘故,事相是不存在的:
“可相”就是事相,“相法”即是法相。如果没有法相,其事相也不存在,因为所谓的事相是通过法相来安立的。这个东西是什么,因为它具备什么特征的缘故。这个东西是瓶子,因为它具备大腹盛水法相的缘故,以这种方式建立事相,如果没有法相,它的事相肯定不存在。
为什么法相没有呢?前面通过两种推理建立“法相不存在”:
第一种推理方式:在遮破事相的科判中,通过“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法相和事相互相观待,如果事相不存在的话,法相也不存在。如果首先没有事相,法相就没有所依了。
只不过在前面遮破事相的颂词当中,它把前提设置在”空相未有时”,如果首先没有法相的话,就没有事相。如果再把前提设定为”若无无相法”,如果首先不存在事相,法相依什么而成立?实际上道理是一样的。因为二者是互相观待的。如果法相是自性存在的,有没有事相都可以存在,但是没有事相,法相就失去了安立的基础。
第二种推理方式:“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通过这两种推理,得出”相法无有”,没有法相,所以事相也不存在。
下面反过来抉择法相不存在:
“可相”即事相,事相的法不存在的缘故,相法也不存在。这个相互观待的意味非常明显。
所以我们如果掌握了观待的道理,观待的道理实际上就是一种缘起理。观待为什么是缘起呢?我们说种子生果是缘起,实际上一个法的存在就是一种果,这种果是一种现象,一种事物,或者说法相、事相,它为什么有呢?因为有了其他法的缘故。事相是存在的,因为有法相的缘故;法相是存在的,因为它有事相的所依。只不过这种观待的东西,其他地方叫因果,这里叫观待。从一个角度来说,它也是一种能立所立的因果关系,它不是种子生芽的能生所生的因果,它是能立所立的因果。它也是一种因果,也是一种缘起,有此故有彼。所以说,有法相就有事相,有事相就有法相,就像有因就有果,有果才会叫因。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所以观待理也是缘起理,它是可以划在缘起因当中的。所以既然是互相观待的,互相缘起的,任何一个法都不可能有单独的自性可得,这种没有单独自性可得的状态,我们叫空性,也可以叫实相。所以当它在互相观待,互相缘起的时候,它的实质就是无自性、空性、或者离戏。所以前面就是通过互相观待的道理,了知了这种法是不存在的。
有时候我们觉得通过观待理可以了知一个法是假的,但没办法了知它是没有的,它不像离一多因一样可以把一个法破得干干净净,好像我们觉得通过缘起因、或者观待理,只能遮破它的自性,而不能遮破它的显现。这是因为我们对缘起因没有真正通达的缘故。我们认为一个法有显现,但是它是假立的,但真正对缘起因通达之后,实际上它是假立的就说明它本来就没有,如果它本来有,怎么可能是假立的呢?实际上假立的另一面就是不存在。
这个法是观待的缘故,这个事相观待了法相,似乎说因为它观待了法相的缘故,这个事相是无自性的,但其实如果没有法相的话,这个事相根本就没有,根本就不存在。这个不存在的”无”和通过离一多因把事物破得干干净净的”无”实际上是一样的,是一个含义。
只不过我们的分别念认为无自性一定是有显现,但无自性的另一面实际上也是不存在,从没有的角度来讲,完全是相同的。我们说因为缘起的缘故无自性,实际上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个因,就不会有这个果。如果这样讲的话,能不能接受?完全能接受。没有这个因就没有这个果,这个果本身不单单是无自性,而且是没有的。所以观待理(缘起理)也可以把这个法完全遮破掉,让我们了知一切无所缘的本体。
下面是摄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一切万法的法相不存在,“亦无有可相”中“可相”指事相,也没有事相,名相就更不用说了。如果瓶子的本体不存在,它的法相特征也不存在,却存在“瓶子”的名字,这完全不合理。在世间当中要取名字的话,给具备特征的事物取名字才稍微有点意义。
所以一个法,既没有名相,也没有事相,也没有法相,那么这个法还是实有的吗?还是存在的吗?根本就没办法安立它为实有或者有。所以经过彻底观察之后,万法都是无法真实安立的。
辅导
答疑
本课科判(上师·索达吉堪布《中论广释》体系)。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所属: 中观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