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36课

思考题

1.以什么样的推理而推知,所有所领受法的前面不成立人我?

2.以什么样的推理而了知,个别所领受法的前面不成立人我?

3.如果承许人我和法我同时存在或非同时存在,会有什么过失?

今天继续讲第九品《观本住品》,现在正在抉择人我空性。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第九品《观本住品》在抉择人我方面非常重要;前面第三品到第八品是抉择法无我。希望大家能自己分析一下为什么前几品是抉择法无我。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破立我之因;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昨天已经讲了第一部分“破立我之因”,今天学习第二部分“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分二: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关于本住(人我),各派有不同的承许:内道正量部等有些声闻宗认为有一个不可思议的我;有的外道认为我是大自在天的本体;还有的外道认为我是梵天的本体,等等。《中观庄严论释》中讲了各宗对人我认定的不同说法。

本品主要破人我之自性。鸠摩罗什大师将“人我”翻译成“本住”,意即,在众生相续当中本来安住、存在之法。

在破人我的过程中,经常会讲到受者和所受。受者(能受)指人我;所受指眼等五根、色等五境、苦乐等感受以及我所有之物等等。比如,我作为受者,见色法、听声音、闻香味等都是我的一种享受,我的房子、念珠等都是我所有之物,这些都是所受。所受的范围比较广,鸠摩罗什大师用眼耳鼻舌身五根以及苦乐等感受来表示;藏文译本中经常从见法、闻法、觉法、知法等角度阐释。虽然说法各异,但意思都相同,如果关键问题领会了,其他类推即可。

对于本品所要阐释的内涵,大家也要深深体会。对于有些利根者来讲,在抉择人无我的过程中,只要稍微给他指点一下,就能通达人无我的境界,进而通达万法的真实义。为什么?因为,当众生有了人我执之后,就会产生轮回之因——无明,有了无明就会造业(行),然后就会受生轮回,同时法我执也会自然而然出现;何时断除了人我执,也就断除了轮回的因——无明,由此也不会再造业、轮回;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行,就会逐渐断除法我执;断除了人法二执之后,就获得了究竟的涅槃。对于这些问题,《中论》后面还会详细宣说,了知这一点非常关键!

现在正在分析人我不存在,为什么不存在?因为在人我所享受的法前面,人我不可能存在,这是昨天讲的关键问题。比如一个具有财产的富人,人们一般认为富人应该先成立,财产后成立,但实际上,财产成立之前富人不可能先成立,因为,如果富人先成立,他就会有不观待任何法而产生,即无因生的过失。这个道理昨天已经讲了。

现在是分析,如果在所受法之前受者存在,就会有两大太过:一、所受法在受者之前也可以成立,因为受者、所受法完全互相观待;二、于理有妨害——受者、所受法无法安立。

很多道友在讲考时,只是口头上说观待的法、观待的法,并没有深入分析。所谓观待,谁都能说得来,但观待有很多甚深含义,并不仅指这边那边,或者父亲儿子这样浅显的道理。对于此处所讲的观待是怎样安立的,大家一定要清楚!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藏文译本颂词: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如果离开了所受见法、闻法、受法、触法等,而有本住者(受者)。也就是说,如果见者、听者等人我先存在,所享受的法后产生,会有什么过失呢?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如果所受法产生之前,受者(人我)已经存在,那么也应该在离开本住(受者)时,而存在所受法。

比如,如果财产存在之前有富人,那么富人成立之前也应该有财产,因为只有具有财产,一个人才能被称为富人,两者互相观待之故。

又如,如果在木工活尚不存在时,木匠已经成立,那么在木匠尚不存在时,木工活也应该存在。但能否这样承许呢?不能,因为有了木匠,木工活才能成立;没有木匠,木工活就不可能成立。

虽然世人一般认为,木匠应该先存在,然后他才会作木工活,但这并不合理,因为,木匠是在作了木工活之后才能安立,如果没有木工活,木匠就不能成立。木工活和木匠完全观待而成立,如果一者前面成立,另一者后面成立,则根本不合理。

同样的道理,本住(人我)在见闻觉知等所受法之前存在也不合理。我们可以用同等理给对方发太过——既然你们承许在所受法之前,人我存在,那么在人我之前,所受法也应该存在。比如,一个人见柱子,如果见者可以先成立,那么见柱子的见法也应该可以先存在,但这并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两者互相观待,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无法安立。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此处所遮破的是实有的人和法。颂词中的“人”指人我本住、“法”指所受法。

“以法知有人”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比如,依靠所见色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依靠所听声音才能了知听者存在;有了所吃食物,一个人才能叫吃者。

“以人知有法”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比如,依靠见者才能安立所见之法,依靠听者才能安立所听之法。

可见人和法互相观待而有。如果像对方所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那受者要靠什么来安立呢?刚才前面讲过,如果所受法前受者存在,就会有受者之前所受法也存在的过失,因为依人而知法,依法而知人。如果两者一直互相观待,它们的自体就永远无法成立。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说:正因为对方承许人我实有存在,中观宗才能以这一观待理遮破其观点。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既然受者、所受法互相观待才能成立,那离开所受法哪里会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又会有所受法?也就是说,如果承许人我具有自性,就与此观待之理相违。

佛护论师在《佛护论》中说:此颂前两句明确指出了人法之间的观待性,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破斥——如果对方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补特伽罗受者(人我),那么受者成立之前也必定存在所受法,否则,受者依靠什么而安立?所受法又依靠什么而安立?由此可见,所谓各具自性、前后存在的人我无法合理安立。

前面讲过人我和法我之间的差别,对此大家要清楚。实际上,此处所受法是指法我,能受者是指人我,这是引申出来的意思,或者说,五蕴的设施处从自相续角度讲属于人我,从广义角度讲属于法我,就是法。

人我是假立的,不具有任何自性。为什么?因为它的设施处是五蕴,人我是设施法,人我是依靠五蕴的设施处假立安立的。比如,黄昏时分,人们将见到的绳索误认为是毒蛇,绳索可喻为我们的设施处——五蕴;错将五蕴认为是人我,缘人我产生人我执111,就如同把绳子误认为是毒蛇,继而缘毒蛇产生蛇执一样。什么时候我们对毒蛇的恐惧能消失呢?即通过胜义理观察,了知所谓的五蕴只是一种假合而非我的时候,我们对五蕴就不会再耽著,之后通过修行就可以断除我执

以上讲了科判“破彼宗”的第一部分“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下面讲第二部分“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除彼宗

此科判的意思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上个科判是说,在一切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

子一说对方之宗

此处的对方主要指小乘犊子部。他们认为:如果承许在所有领受法之前存在人我,确实会有你们刚才所说的过失,但我们承许的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人我应该存在。对方换了一个角度,想用另一种方式建立自己的观点。下面就讲对方这一观点。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
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对方说道:你们中观宗刚才说得很对,一切见等领受法之前,确实无有本住,否则就会有不观待、无因生等很多过失,你们已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点,对此我们也承认,但我们承许的是,在见闻嗅触等所受法当中,虽然某些所受法可能尚未产生,但在其他所受法起作用的不同时候,能分别表明受者人我存在,这样人我就可以在部分尚未产生的所受法之前存在,而没有无因生的过失。

比如,当眼根见色法时,受者人我就会产生,此时虽然闻、嗅、尝、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成立,但在它们前面人我已经存在,因此不会有人我无因生的过失。并且,由于见闻嗅尝触等所受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所以可以一直表明人我存在,这样就避免了人我无因生的过失。所以,虽然在一切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不能成立,但在分别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可以成立。

子二破除彼宗分二:一、以前理而破;二、以观察而破

丑一以前理而破

首先以前面的理论而破,即与前面的破法基本相同。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中观宗驳斥说:既然你们已经承认了在一切见闻触受等所受法之前,没有所谓的本住受者,那么在一一见等所受法之前,又如何会有本住受者来了知外尘呢?

刚才犊子部认为:如果在一切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的确会有中观宗所说的过失,但在见等分别所受法成立之前则可以有受者。比如,我听声音的时候,作为听者的人我得以成立,虽然此时所见、所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产生,但是它们之前却已经有了人我。所以,在部分所受法之前,补特伽罗人我可以存在。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既然你们已承认了在一切所受法之前没有人我,那么在部分所受法前又怎么会有人我呢?无有任何道理,就像如果一个地方的所有人都不在,就不能说其中的一个人在;如果一百个人都是盲人,就不能说其中的一个人能看见,这样已完全违背了总相和别相的逻辑,也违背了你们自宗的观点,有自相矛盾的过失,没有丝毫实义!

以上是以前理而破,下面讲以观察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分二: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对方反驳说:因为所受法是非同时产生的,所以,在异时产生的所受法前存在人我没有什么不合理。比如,第一刹那我成为见柱子的见者;第二刹那我是听声音的听者;再过一会儿,我是感受身体的触者等等。在不同时候,我所感受的外境都不同,当我感受一种对境时,我就成为此境的领受者,人我就会产生,而此时其他所受法对我来说则是未来的所受法。所以,在未来分别的所受法产生之前,人我可以存在。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这里的受者全部用人我来代替,那不同时候就会有不同的我。比如,刚才是吃糌粑的我,一会儿是睡懒觉的我,再一会儿是精进闻思修的我,而在一个具实有自性的补特伽罗身上,有这么多个我同体存在根本不合理。

对方反驳道:你们中观宗难道不是这样承认的吗?

中观宗回答说:我们并不承认有一个实有的我,只承认我假立存在,这种我虽然看似存在,但经不起任何观察,没有丝毫实有的本体,而你们犊子部却并非如此,你们认为我实有存在,既然实有,那在非同时的过程中有很多个我就肯定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对方辩驳说:见者就是闻者,闻者就是受者,比如,我在第一刹那是见柱子者,在第二刹那是听法者,在第三刹那是领受各种苦乐业报的受者,所以,见者人我也是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如此一来,在闻等分别诸根领受法成立之前,则应该有受者本住,不会存在人我无因生的过失。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你们承许见者、听者等受者随着所受法而次第产生,那么有多少个类别的所受法,就会有多少个受者本住,如此一来,就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人我已经布满整个天下了。比如,有吃饭的我、上厕所的我、看书的我、背书的我、看《中论》的我、看《入中论》的我等等。

对方反驳说:我们没有这种过失,我们承许只有一个实有的我,这个我不可分割,见者就是听者,听者就是受者等。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成立,可以观察,所有次第产生的受者是一体还是他体。

首先,一体不合理,因为见者以见色而成为见者、听者以听声而成为听者,每个所受法的法相完全不同,如果他们是一体,就会有离开见法仍是见者,离开听法仍是听者的过失,如此一来,世间一切都会变得混淆不清。比如,如果看书的我、听声音的我、睡觉的我和背书的我是一体,那么我在睡觉的时候,也可以看书、听声音和背书了,但这根本不可能。

其次,他体也不合理,如果是他体,那刚才背书的我就完全不是现在睡觉的我,我已经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法。当然,假立有两个我是可以的,比如,刚才我看书,现在我睡觉,在相续中可以假立有不同的受者存在,但如果认为有两个真正实有的受者人我,则完全不合理。

对方又辩驳说:既然不同时间有不同受者不合理,那同一时间有多个异体的受者则应该可以。比如,一个人正在一边看书,一边听录音等(我们有些道友很喜欢一边看书,一边放收音机,一边燃香,喜欢同时享受各种对境),这时他既是见者,也是听者等,所以在后来的见、听等分别所受法产生之前,人我存在就是合理的。

中观宗驳斥说:在未经观察时,在虚妄的概念中,我们也承许可以这样安立,但如果认为在同一个时间当中真正有很多实有的受者,则有很大过失。

下面就是对此进行分析。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见者、闻者、受者等可以同时存在,且各自为异体,见色的同时也可以听声音,这样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颂词中的“神”指本住人我)。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承许每个受者在本体上各异,并且可以同时存在,比如,见者不是闻者,闻者不是受者,它们可以同时存在,见的时候可以听,听的时候也可以见,则根本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一个人如果在同一个时间当中既是实质性的见者,又是实质性的闻者和实质性的受者等,就会有无数个人我的过失,甚至在一种所受法方面也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比如,我吃了一口米饭之后口里有三十粒米,如果每一粒米都是所吃,每一粒米也都有一个吃者,就会有三十个吃者。这三十个吃者是不是一体呢?不可能是一体。如果三十个吃者是一体,则三十个所吃也应该是一体,这样我嚼左边一粒米的时候,右边的一粒米也会被咀嚼,但这根本不合理。反之,如果认为三十个吃者是异体,就会有三十个堪布在吃,但三十个堪布吃一口饭的观点,相信谁都不会承认。

以前我读过一位大德写的一本叫《抉择未来》的书,书中说:所谓的我肯定是虚妄的,如果不是虚妄,则应该具有实质性,但实质性并不成立。比如,我是一个西藏人、我要吃东西、我要睡觉、我要做事……如果在一个身体上真的可以成立这么多个实质性的我,那在座诸位肯定不会承认,因为你们只见到了一个由身体和心相续结合的我,除此之外哪里还有其他的我?事实上,我的身体和心相续也是假立的,所谓的我根本不存在。虽然书中主要通过分析十二缘起来抉择人无我,但实际上与此处的推理完全相同。

下面我们在《中论释》上过一遍。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译: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受者之前所受法存在”和“所受法之前受者存在”两个推理都不合理,破法完全相同:因为受者和所受法互相观待,如果一者不存在,此观待关系就不能成立。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

有所受之法,领受者人我才可以成立;有领受者人我,所受之法才可以成立,如同此岸和彼岸一样。

【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表面看这样解释好像很简单,但如果像前面那样深入分析,还是比较复杂的。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原译: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对方认为:我正听声音的时候,我是听者,虽然这时见法尚未产生,但可以用听者来表明人我存在,所以,在见等分别领受者之前人我可以成立,没有人我无因安立的过失。

下面就要破对方这一观点。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原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中观宗驳斥说:既然在一切见等所受法之前没有本住,那么在一一所受法之前怎么会有本住呢?就像在所有的树木存在之前不会有森林,那么在个别的松树、檀香等树木存在之前,也不会有森林一样,或者在所有的沙子当中都没有油,那么在每一粒沙子当中也不会有油。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反过来说,如果在每个所受法存在之前都有本住,那么在一切所受法存在之前怎么会没有本住呢?可见对方观点根本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像对方所承许,在不同时间当中可以产生不同的受者本住,就会出现很多本住。

如果认为所有受者都是一体,就会出现见者离开见法也是见者,闻者离开闻法也是闻者等诸多过失。

如果认为他们是异体,则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很多人认为,看者是我、歌者是我、听者是我、背书的人也是我,应该可以有很多个我。如果以中观宗安立名言的方式,假立有很多个我,当然是可以的,但如果像有实宗一样认为存在一个实有我的同时还有那么多我,则完全不合理。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

按照对方的观点,一个人是见者的时候也可以是听者、受者等,这样在分别所受法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就可以存在,但这并不合理,如果这样承许,那听者完全离开了所听也可以是听者,受者完全离开了所受也可以是受者了,因为受者等所了知的并非他自己的所受之法。

【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下面分析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如果有很多见者,也会有很多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

【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脚注

1 如《宝鬘论》云:何时有蕴执,尔时有我执,由我执造业,造业复受生。

2 所破补特伽罗由自性成立或谛实,称为人我,它是我执所耽著的境。 111人我执是指执著自相续五蕴为我的识。

3 《入中论》云:慧见烦恼诸过患,皆从萨迦耶见生,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师先破我。

4 总相别相:一切有为法,有总别相。总括全体状态的,称为总相;仅指个别状态的称为别相。如无常、无我,通于一切有为法,称为总相;而地之坚相、水之湿相则为别相。如房舍为总相,砖、瓦、木、石各为别相。

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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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按照对方的观点,如果离开了这些诸根有“本住”。也就是如果你的这个立我之因不观待,从这个方面来破斥,就叫破立我之因不观待。如果你认为立我之因不观待,就会具有过失。

下面两个颂词,第一个颂词的重点是如果互相不观待的话,有极为过份的过失,第二个问题如果是这样承许不观待的话,有妨害。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 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 而有所受法。

按照对方观点先有的“本住”,是离开了见法等而有的。见法等是什么?就是所领受的法。如果离开了所领受的法之外而有“本住”,对方没有直接这样承认,但是他的论述当中已经出现这个问题。

因为五蕴必定是个变化的法,所以从有些角度他也不敢完全承认:说我就是蕴。如果承许我就是蕴,他就会失坏我的本意,为什么呢?如果我就是蕴,蕴又是变化的,前一世的五蕴到后一世时会毁灭,不可能把前世的五蕴带到今世。如果承许我即是蕴,有我就会变成失坏的过失。

对方现在不敢承许我即是蕴,也不敢承许离开五蕴之外有一个我。离开五蕴之外有一个我,是离蕴我,离蕴我就和众生的感觉没有关系,所以说我具有诸蕴。但是我具有诸蕴,我也是“本住”,先有“本住”的,他宗就承许非一非异。他宗不敢直接敢承许一体,也没敢直接承许异体,两个方面直接承许都会有过失,所以说他宗自己并没有真正地这样承许。

对方似乎从方方面面把漏洞都堵死了,但是在无我的宗派者看起来里面还有很多过失的。不单是《中论》当中对于犊子部所谓的不可思议的我、离异的我进行详细的分析,《俱舍论》第九品破我品,也是针对犊子部当中这样一种我做了彻底地破斥。无我宗的论师对有我宗派的这些观点都是毫不客气进行破斥的,因为我就是轮回的因,如果还保留这样一个我没有丝毫实义。这样一种我,如果是真正的有一个本体,就应该是离开见法、离开五蕴,或者离开所受法之外单独成立。如果离开了见等法有“本住”,同理“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也应该离开了“本住”“人我”之外、离开了能受之外而有所受——诸根等、五蕴等。如果这样安立,两个法都会成为极为过分。

第一个、“本住”法变成了没有所受的能受,这个所受也离开了没有能受成为一个所受。但是没有能受所受,没办法安立。如果真正能够安立,这样一种“本住”就应该变成离开五蕴之外的一个离蕴我。如果是真正的离蕴我,就和外道承许的完全一样了。对方所认为“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和这个有矛盾。

在中观、无我宗当中讲这个我本来不存在。我既然不存在,一个我去观待其他法就无法真正地确立。但是从对方的观点来看:“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还有从世间人的执著的方式来看,世间人也没有执著离开五蕴之外单独的一个我。所以从世间人执著的角度来看,从世间假立这个我和能领受、所领受的角度来看,都没有办法说离开了这个见法等之外,可以有一个“本住”。如果这样安立,第一和你的自宗相违,第二和世间人执著的方式相违,第三从名言当中安立人法的角度(能领受和所领受的关系)也是相违了。从方方面面观察都有这样的过失,因此无法说离开见法等之外,可以有一个“本住”。

反过来,有没有这样一种诸根离开了“本住”呢?有没有这样一种五蕴呢?有的时候我们讲即便是离开了“人我”,也应该有诸根,但是此处的诸根他是所受、是一个所受法,是“人我”摄受的法,因此离开了“人我”这个能受之外,就不可能有一个所受了。没有“人我”,这个根是谁的根?离开“人我”之外不可能有一个眼等诸根,不可能有一个所受法。

如果离开了“本住”之外有这些法,它就应该成了互不观待。如果成为互不观待,就无法安立任何合理性的观点。如果在蕴上面去安立“人我”,还稍微说得过去,因为符合于众生的执著。但众生的执著不一定是正确的。如果离开了蕴之外,安立一个离蕴我,那就更离谱了。本来就说我是不存在的,你怎么安立都不对,这是从究竟的角度来讲。如果在名言当中有一个假我,也只能在五蕴上安立,这个稍微还靠谱一点。如果离开见法等之外有“本住”,离开“本住”之外有所见法,像这样的话是更加离谱了,一点都没有根据的。所以说从这方面讲的时候,说极为过分的原因就是这样的。

下面讲如果承许不观待,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前面两句按照宗喀巴大师和佛护论师的观点,主要是讲原则性的问题:人和法之间的互相观待性。指出这个原则之后,后面两句是通过反问的方式说破对方的观点。

“以法知有人”,法就是所受,人就是能受。通过法而知道有人——通过所受法而知道有能受者。比如“具财富”是通过所具有的财富,而知道这是一个具财富者。“以人知有法”也是同样,通过这个人而知道有法,通过领受者而知道所受法。“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二者之间相互观待非常明显。而且在真正分析的时候呢,这的确是无法破斥的真理。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此是反问:离开了所受法,哪里有一个能受者?离开了能受者之外,哪里有一个所受法?二者之间都无法安立。如果先有人再有法,先有“本住”再有诸根,那么你这个人就成了一个不观待法的这样一种人了。“离法何有人”离开所受法,哪里有一个真正的“人我”?哪里有一个领受者?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如果先有人后有法,后面的这个法也没有办法观待前面的这个人,它也是独自存在的。这样,离开人之外哪里有法呢?所以二者之间如果互相不观待的话,那么人也没办法成为人,法也没办法成为法。因此,对方如果这样承许是有过失的。

如果不这样承许,转而承许这个人观待法而有,这个法观待人而有。我们前面再再地讲了一个前提:两者都没有自性,都没有自体。都没有各自的自体才能观待。如果已经有了自体,你的自体存在,你还观待什么?因此如果是观待,必须建立在无自性的前提之下,或者必须建立在没有的前提下,二者都不存在。所以如果不观待有这个过失,如果观待,那就只有假立。如果实有就观待不了,如果观待一定是假立的。我这个人是假的,为什么呢?因为我观待了法才安立的,所以说我这个人本身首先是假立的,不存在的。通过人才能安立法,如果没有这样的人你怎样安立法?所以说法本身是没有的,法本身是假立的,没有自体的。

这个时候就抉择这样一种如梦如幻性。世俗当中有这个显现,但是世俗当中的这个显现是假立的。通过假立再进一步分析,就得到了人法俱空。也就是胜义当中再仔细观察的时候,人和法都不存在了。

因此,刚开始的时候可以说假立的角度,互相观待,它可以有;再分析的时候,假立的缘故,它的确是不存在的。最后就得出一个结论:人也不存在,法也不存在。在这个颂词当中直接破了“人我”,间接也破了五蕴,是因为破了主体我。把主体我破掉之后,这个我所领受的法是什么?就是这个五蕴。所以说破完之后,人也不存在,五蕴也不存在。

这是一种破斥的方式,首先把能受和所受二者之间的关系确立起来。那有没有这个关系?在世间名言当中可以有这个关系。我们在世间名言当中假立这个关系的时候,有一个“人我”,它是主体,它是能受,其余这些诸根是所受。对方也有这样一种“人我”和这样一种诸蕴,这种能受所受的关系是可以的。

如果首先确立了这样一种能受所受之后,我们就可以在这个前提下观察。是观待?还是不观待?不观待有很多过失,只有观待。如果观待一定是假立的、一定是不存在的。所以在破完“人我”之后,五蕴也就破完了。

这种破斥方法当中根本不存在破完“人我”之后,五蕴还完整无缺的保留的这样一种情况。不单单是这样,即便从以五蕴为设施处安立“人我”的角度也是一样,破完“人我”之后一定是没有五蕴的。

但在我们的想法当中,把“人我”破完之后,五蕴还可以存在,完整无缺。这是对“人我”空性的观察还没有透彻。为什么说破完“人我”之后一定不会有粗大的五蕴呢?因为“人我”就是依靠五蕴而安立的。从某个角度来讲“人我”就是五蕴,也没有在五蕴之外再去安立一个“人我”,我们就是把五蕴本身执着为我。所以如果要破我,一定要破五蕴,因为这个五蕴就已经是我了,这五蕴被我们执为我了。离开五蕴之外单独去破一个“人我”,那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这个不是真正的破“人我”。

离开五蕴之外去破一个“人我”,除非你承许你破的是离蕴我,假如你是破这个即蕴我(五蕴就是我),必须要破五蕴,只有把五蕴破掉之后才能够破我。

当我破完之后五蕴的确是不存在的,绝对不可能破完“人我”之后五蕴还完整无缺。也就是为什么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定解宝灯论》中讲:当大阿罗汉证悟人我空性的时候一定要证悟部分法无我。因为我们执着的我就是把五蕴执为我,所以你不把这个五蕴破掉,是无法破我的。我破完之后,五蕴是一定没有的。这部分的法我空性一定要观察、一定要抉择。也就是说抉择完人我空性之后,法我一部分的五蕴也是可以被破掉的。

我们在分析完之后要知道这些科判当中都是在辩论——和对方辩论。破立我之因不观待或这个颂词都是在辩论。但实际上一方面是辩论、遮破对方的观点;这里面也是隐藏了很深的修行的道理。如果我们能够从它的意义上真正看懂。此中包含观待的道理,讲到很多很多修行的方式,很多很多修行的窍诀,所以我们就可以知道怎么样去修持这个人无我空性,

怎么样去修持?通过体会这些颂词,通过一个简单的颂词反复地观察。颂词也不多,一个颂词很好背、很好记,记完之后就通过这样一个颂词反复观察,一轮一轮去观察之后对我们相续当中的这种执着肯定会有损害。如果好好对待这些颂词,可以在这个里面发现很多很多殊胜的宝藏。我们不是简单的和外道、内道一些人辩论,实际上这个辩论是和自己的分别念辩论,和自己相续当中的实执辩论,辩论过程中是一轮一轮观修的方式,辩证之后就把我们相续中的实执完全战胜了,此时就得到靠近实相的一种见解。

下面讲第二个科判“破领受者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有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方的观点,第一个颂词;第二个颂词是以前理而破;再后面的颂词是属于通过观察而破的。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对方为了维护“我”存在的观点又换了种说法:“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在一切的所见面前,的的确确是没有“本住”的。如果在一切的所见之前就已经成立“本住”,这样的“本住”会成为无因的过失,成为无观待就可以独立存在的过失,就会有离蕴我的这样过失,所以一切所见之前成立“本住”是难安立的。

对方换一个说法“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在某一个法面前,比如在“见等”中,在见等中的“它法”——就是个别的法、分别的法。在个别的法面前是可以成立“本住”的,比如:当眼睛在见色的时候就有“本住”。其它法面前呢?你眼睛见色的时候耳朵没听声音,舌头没有去尝味道的,这个时候就没有。因此这些方面是可以异时而进行分别的,异时可以分别成立的意思。“异时”是不同的时间,“分别”就是分别可以安立。并不会出现在一切的所领受之前“本住”成立成了无因不观待的过失。

下面讲破斥,从两个方面破斥:第一个是以前理而破。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如果在一切的所见面前都没有“本住”,那么在每一个见等面前云何能够知尘呢?尘就是讲色尘、声尘等等。怎么有一个“本住”来了知外面的色法呢?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在总的一切所有法面前,都没有“本住”,拆开之后在某一个法面前有“本住”,这个怎么可以安立呢?完全无办法安立的。总法一切的法可以说是总相,一切法都没有了,在一切法之中还有一个法可以成立也就无法安立了。所有的树都砍倒了,你说还有一个树没砍倒,这就不是所有的树都砍倒了。一切法面前都没有“本住”,你说还一一见等前?这个如何可以安立呢?无法安立。有很多比喻,比如:全班的道友都没有钱,就已经确定了没有钱了,我们说还有一个人有一百块钱,这个事情是不可能的。

所以如果已经确定了在一切的见等面前,都没有“本住”,又说在总的方面虽然没有办法安立,但拆开之后,眼睛见色的时候有“本住”,耳朵闻声的时候有“本住”,舌头尝味的时候有“本住”,分开的时候都有“本住”。也就相当于说我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一分钱都没有,如果分开之后每个人都有一万块钱,那你这个报的时候肯定是瞒报、是虚妄。明明你有钱,你说一分钱都没有,大家都这样瞒报。说汇合起来的时候要凑款一分钱都没有,后面就说分下去时候你自己一个人要去消费了,马上钱又从包包里拿出来。如果是这个情况那可以,但实际上在实有的前提下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和合起来没有“本住”,但分开之后你那“本住”又出来了,这是完全无法安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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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科判(上师·索达吉堪布《中论广释》体系)。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
庚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破受者
壬二、破彼宗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若离见法等,
汉译若离眼耳等,
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汉译而有眼耳等。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二、破除彼宗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汉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丑二、以观察而破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所属: 中观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