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课
思考题
1.以教证说明此品中所解释的主要含义。
2.佛经中怎样宣说有为法的法相?
3.怎样以观察有为、无为破生住灭的存在?
4.怎样以观察分散、集聚破生住灭的存在?
今天开始学习第七品《观三相品》。所谓三相,即有为法的三个法相——生、住、灭。
七、观三相品庚二(观三相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破生住灭三法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子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科判“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为总破和别破。总破分为三部分,首先从观察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方面破。
根据《俱舍论》的观点,一切万法包括在有为法和无为法当中。有为法,指由因缘而生、无常性、具有生住灭三相的法,比如五蕴所摄的法;无为法,指非因缘所生、常有、不具生住灭三相的法,包括抉择灭、非抉择灭、虚空三种无为法。按照《大乘俱舍论》的观点,无为法有八种。
小乘行人认为:中观宗万法皆空的说法不合理,因为所有法包括在有为法和无为法当中,而佛陀在经中亲自宣讲了有为法和无为法的法相,尤其在讲有为法的时候,说了生住灭是一切有为法的法相特点。既然如此,生住灭就肯定存在。这不但以教量可以成立,以生活中的现量也可以完全证成。比如眼前的柱子,当房屋建起时,它就产生了,之后会一直安住在那里,最后必定会毁灭。既然生住灭真实存在,就说明有为法肯定存在,这样万法就不可能为空性。
龙猛菩萨宣说这一品主要为了遮破生住灭(即破法我之能立),以此抉择万法无自性。
《中论》所抉择的是究竟的离戏空。所谓离戏,根据不同根基的众生也有不同安立。比如,对于常边和断边的戏论,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分了三种次第。在这里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种是粗的常断边:有些外道认为,一切万法是由恒常不变的神我或大自在天等创造的,这即堕入了常边;有些外道认为业因果、前后世等不存在,这即堕入了断边。
第二种是细的常断边:它是观待空性的常断见,认为即使名言中如梦如幻的法也不存在,即堕入了细的断边;认为不仅在名言中,甚至在胜义中万法也实有存在,即堕入了细的常边。
第三种是极细的常断边:执著万法的自性在名言中存在、在胜义中不存在,即堕入了极细微的常断边。
遣除粗边、细边、极细边的前前见解,是后后见解的基础。当离戏达到究竟时,就符合了至高无上的实相见解。我们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会对此做详细宣说。
这里对方认为,不需要分名言或胜义,总之,生住灭是存在的,这样有为法就肯定不空。但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因为虽然佛在经典中说了有为法的法相是生住灭,但这只是就名言中如梦如幻的显现而言,若通过中观理证观察,生住灭根本没有真实的本体。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其法相(不共特点)——生、住、灭存在之故。
中观宗反问说:如果认为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其中的“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如果认为生是有为法,则它也应该具有生住灭三相。
这里中观宗给对方发了一个太过:首先向对方提出了一个问题——生住灭三相中的“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如果对方认为生是有为法,那么它肯定也要具足生住灭三相,这样就会有法相无穷无尽的过失。颂词现在没有讲这一过失,下面会具体阐释。
这里只观察了生,住和灭也可以这样观察。如果观察住,就问对方:住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如果说住是有为法,那么因为是有为法之故,肯定要具足生住灭三相。灭也是如此,灭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如果是有为法,必然也要具足此三相。
以上讲了第一个问题,如果生是有为法,就会有法相无穷的过失。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如果生是无为法,那为何称它是有为法的法相呢?
对方肯定不敢承许生是无为法,否则,有为法的法相就成了用无为法来安立,这样一切就会变得混淆不清,柱子的法相可以是虚空,虚空的法相可以是石女的儿子……但这显然不合理。
同样的道理,认为住和灭是无为法也不合理,因为无为法的住和灭,也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
以上从有为无为方面遮破了三相,下面将从分散聚集的角度进行遮破。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生住灭三相如果是分散而住——生是这个、住是那个,灭是另一个,它们就不可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三相如果聚集,也不可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因为生住灭三者相违,怎么可能于同一个地方,同一个时间当中聚集三相呢?不可能。
这一颂主要观察,生住灭是以分散的方式,还是以聚集的方式来成立有为法。观察之后,无论以分散还是聚集的方式都无法安立。
比如柱子,如果生住灭是以分散的方式表示柱子,那么由于三相是分开(非同时、非同处)的缘故,柱子就会出现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的情况。但只以生来表示柱子并不合理,因为只有产生而没有安住和毁灭的柱子,在世界上根本找不到。如果只有住,或者只有灭,能否表示柱子是有为法呢?同样不能。因为只有住而没有生和灭,或只有灭而没有生和住的柱子,在世界上同样找不到。所以,三相以分散的方式无法成立有为法。
如果生住灭三相聚集,则依然无法成立有为法柱子。生住灭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事物本体中具足,因为三相相违之故。按常规名言讲,生在前、住在中、灭在后,因此,在同一时间当中无法聚集生住灭。既然如此,在同一个环境当中,比如在一根柱子上,也不可能同时具足生住灭。
从分散、聚集两个方面观察之后便可推出,生住灭三相无法安立柱子等有为法。
不仅对于无情法,对于有情法,三相同样无法安立。比如,一个人如果存在,那以胜义理观察,他的生住灭无论以分散还是聚集的方式存在都不能成立,既然如此,要从什么角度安立他的存在呢?根本无法安立。
《中观根本慧论》中运用了各种各样的抉择方法,有时用一体多体,有时用分散聚集,有时观察时间先后……每种推理都蕴含着极尖锐的智慧。在这些理证面前,任何诸法不空的理由都无法立足。希望大家能再三思维并实际运用这些推理。
下面宣讲《中论释》的内容: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佛经云:不管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善法还是恶法,任何一法若通过智慧观察,最后微尘许也得不到,这个时候……佛陀的这一教言揭示了有为法、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宣说了其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
【为了证明有为无为法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如果有人认为: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
长行文中的教证出自《大云经》。由于翻译的原因,不同译本在文字上略有差别,有些讲义也引用了这个教证。
教证意思是,生住灭三法是有为法的法相,有为法不仅有生、住、灭,还有迁移到他法的变易。实际上,迁移到他法的无常变易也可称为有为法的法相,因为无常意即生、住、异、灭的迁流变化。
学了《中论》之后我们就会知道,有些佛经是佛陀为部分众生宣讲的。有些人因为不懂这一点而经常产生疑问。比如,小乘行人会认为:佛陀在佛经中一直宣讲要断除一切贪欲,你们大乘为什么还要说贪心不存在呢?有些从未听过密法的大乘行人会想:佛陀在《般若经》中已经说过万法皆空,你们密宗为何还会认为如来藏常有不变呢?(其实如来藏常有不变,并不是密宗独有的一个观点,显宗当中也有这种见解。)
表面上看,很多佛经好像确实相违,比如这部经里说生住灭存在,那部经又说生住灭了不可得。如果对佛法没有广闻多学,就会觉得这些话自相矛盾。有些人认为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可以推翻佛教观点,但其实并非他们想得那样简单。佛陀讲法有很多甚深密意,会针对不同根基的众生讲不同的法,虽然如此,然在究竟意义上却没有任何矛盾之处。
【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则应当像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所以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对方认为,既然佛陀说了生住灭存在,那有为法肯定也存在。以上是对方的观点,下面中观宗就要对此进行观察。
【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如果生住灭是有为法的法相,那其中的“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我们向对方提出这个问题。
【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如果将有为法作为事相,它的法相就是生住灭三法。现在观察其中的“生”,如果认为生是有为法,那么将生作为事相,它也应该具足生住灭三相,否则“生”就不能成立。如果再把第二个“生住灭”中的“生”作为事相进行观察,它也要具足生住灭三相……这样不断追问,就会有法相无穷无尽、永远无法安立事相的过失。
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什么是法相、事相和名相。学因明的时候,懂得这三相非常关键,否则很难辨别一个事物。
这里只观察了生住灭当中的生,灭和住也可以这样类推观察。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绝不可能!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如果生住灭三法都是无为法,我们就不得不说瓶子是无为法。为什么?因为无为法如同虚空一样,假如瓶子具足三个虚空,能不能表示瓶子是有为法呢?肯定不能。
【利用以上的道理,则对住法等等也可以触类旁通了。】
以上虽然只观察了生,但实际上,住和灭的推断方式与生一模一样。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原译: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三相是分别各自而成为法相,还是聚集在一起而成为法相?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要么不具备住与灭,要么不具备生与灭等等。】
首先,生住灭中的任何一法,都不能单独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为什么?因为,如果认为生是有为法的法相,柱子就会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如果说灭是有为法的法相,柱子就只有灭,而没有生和住……但是否存在只有一相而没有其它二相的柱子呢?以现量无法得到,以比量也无法推断,所以,这种观点完全不合理。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
如果认为生住灭三法同一时间、同一环境聚集而成立有为法,也不合理。
【但是,(彼等三者却)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这种观点又怎么能合理呢?万无此理!】
因为,生住灭三法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之法,三者在同一时间、同一环境聚集在一起的情况根本找不到,生存在时,不可能有住;住存在时,不可能有灭,所以,三法以聚集的方式无法成立有为法。如果内心当中真正这样去观察,会对自己认识空性有很大帮助。
很多人可能认为,生住灭只是总的有为法的特法而已,世出世间的任何一个有为法还会有自己单独的法相,比如,物理或化学中的每种物质都有各自的特点,既然它们有自己的法相,肯定就是存在的。
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可以观察每个有为法各自的特点(法相)与有为法总的特法(生住灭三个法相)之间的关系,比如,热性是火的法相,生住灭也是火作为有为法必须具足的,那热性与生住灭是以聚集,还是以分散的方式来成立火呢?观察之后都不合理,因此所谓的火根本不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有为法具足三个以上特点,那这些特点中的一个能否表示它呢?肯定不能。它们同时聚集能否表示呢?也不能,因为这些特点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环境当中聚集一起。若以这种方式观察,则任何一个有为法都不可能存在。
总而言之,今天我们从有为法和无为法,以及聚集和分散两个方面,遮破了生住灭三个法相,对此大家要清楚。
脚注
1 三无为法:虚空的法相即无有阻碍,非造作而生,故名无为;二择灭,抉择灭就是依靠无间道无漏智慧力远离所破有漏法的一种无为、常有、善事的灭。远离所破的这一部分叫离系,离系不是同体而是异体的;永远制止未来的未生法,称为非抉择灭。 按照有部宗的观点,除有为法外,其自体为常有、非因缘所成的法,就称为无为法。这个名词,小乘和大乘都有,但小乘认为,所谓的无为法实有、成实。也就是说,虚空是无碍、实有的法;同样,抉择灭和非抉择灭也是实有的,其中,非抉择灭是让未来法不产生的一种法,就像挡水的水坝一样一直把它们隔开。经部宗以上认为:虚空只是不存在的法,抉择灭就是通过他的智慧远离所断的一种灭法,除此以外无有实体;非抉择灭,只是一个法不具足产生因缘,比如兔角,兔子头上没有生角的因缘,所以称为非抉择灭。——《俱舍精钥》
2 八无为:《成唯识论》中讲到六无为: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想受灭无为、不动无为、真如无为。《杂集论》中将六无为中的真如无为开出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无记真如,再加其他五种无为,共八种无为。 解释:大乘立六无为。但非谓有六种之别体,乃断我法二执处所显之一种真理,有、无、常、无常,皆不可名,但是法之实性,故名法性也,此一法性从所显之缘分种种之名也。(一)虚空无为,此法性离本来诸障碍之位所显者名之。(二)择灭无为,依此法性智慧力断烦恼之位所显者名之。(三)非择灭无为,不由此法性之择力而为本来清净或缘缺之位所显者名之。(四)不动无为,此法性生于第四禅天离苦乐粗动之位所显者名之。(五)想受灭无为,此法性入于圣者非想地所摄之灭尽定。灭六识心想及苦乐二受之位所显者名之。(六)真如无为,由此法性有真实如常之相而名。此中前五无为,就一法性所显之位之差别,而假立为五种之名者也。前五者为诠法性之相之假名,后一者为诠法性之体之假名也。由是而论,前五无为名体皆为假立,真如无为,体为定在,但真如之名为假立也。见唯识论二,百法问答钞九。
3 如来藏:《等持王经》云:“清净澄光明,不乱无为法,称为如来藏,本住之法性。”《宝性论》中云:“佛身外现故,与真如无二,具种故众生,恒具如来藏。以三种理由可以安立如来藏:从本性来讲,以后可以显现圆满佛身之故;众生心与本性无二故;每个众生皆具有种性之故,以这三种理由,可以成立众生恒时具足如来藏。《三戒论讲记》
下面讲第七品观三相品。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三相”,因明当中有三相推理,因三相(宗法、同品遍、异品遍),还有在《观六种品》里讲了法相、事相、名相,这也是三相。这里所讲的三相和前面这些三相都不一样,这里的三相是指有为法的三相——生、住、灭。
对方想要通过生住灭来安立有为法的存在。那我们就观察三相到底存在不存在?实际上分析观察的时候,三相也是虚幻的,在名言谛未经观察的时候,可以安立一个三相的名称,真正通过胜义理论分析,三相也是完全不可得。如果有为法的法相不可得,有为法也是不可得的。
此处表面上是观察三相,实际上是了知了第一、生住灭的本体不存在;第二、我们耽著的有为法不存在。有为法破了之后,无为法也例破。所以观三相品实际上是观察有为法的本体是否存在。如果三相(生住灭)存在,有为法就存在,反之,有为法就不存在。
观三相品也是很重要的一品,因为一般的众生对有为法是非常执著的。我们说有为法不存在,怎么样不存在?可以通过它的法相——有为法都具备生住灭,那么生住灭到底存不存在?生住灭如果不存在,有为法是不存在的。此处可以帮助我们打破对一切有为法的执著。
有时候讲到这些术语,初学者会认为离我们的现实很远,其实有为法就是我们所看到的房子、瓶子、我们的身体、心,也就是我们自己和我们身边的所有事物都包括在有为法当中。所以真正落实这些词句的时候,有为法就是我们的身心状态,就是我们所执著的东西,就是我们放不下的东西。
这些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呢?也许有些人一辈子都没有怀疑过它不存在,现在我们通过分析观察生住灭(有为法),就可以知道它正在显现的时候,全都是虚幻的。当我们的修行能够相应的时候,我们就能在行住坐卧的时候完全了知这一切都是假相,没有一个真正的实有。所以在修行过程中,生活当中就不会对这些东西产生过度实有的执著,很多东西就自然而然可以放下了,也可以看得开了。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意思是平时所执著的有为法、无为法,或者黑法即罪业法、白法即善业法,无论何时真正以智慧分析观察完全都可让它们的自性崩塌,无有丝毫微尘许的自性可得。佛经中揭示了有为法和无为法等等不存在的道理,本品重点取有为法不存在。
戊二品关联
有些人认为:有为法是实有存在的,因为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既然具备生、住、灭的法相,一定可以安立有为法的本体。实际上说“有为法存在”与说“一切法存在”是一个意思。
平时我们认为柱子或者瓶子等有为法存在,因为它有生、住、灭的缘故。或者至少曾经存在过,或未来会存在,或者如今正在存在,这是凡夫对有为法的执著方式。通过观三相品分析生、住、灭不存在,从而遮破有为法存在。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首先明晰有为法与无为法的概念:
一般来讲,有为法,即具有生、住、灭的法;无为法,即不具备生、住、灭的法。
从释词的角度具体而言,“有为法”中的“为”是因缘和合的意思,“有为”就是具有这种特质的法,按照《俱舍论》的观点,“为”是因缘和合之意,“有”是具有之意,具有因缘和合这种特质的事物就是“有为法”。依此类推,可知“无为法”的含义,“无为”中的“为”也是因缘和合之意,不具备因缘和合的法即是“无为法”。
上师在注释中提到有为法的三个本体,进一步诠释有为法的法相:第一、具有因缘和合的特质;第二、无常性;第三、具有生、住、灭三相。因此,所有因缘和合的法都是有为法。
很多地方也将所有万法的所知全部归摄于有为和无为当中,离开有为法与无为法,再也找不到一切万法的所知。如果能够遮破有为法与无为法实有存在,就能遮破一切万法的自性实有。因此,无论有漏法、无漏法,所有一切万法皆可归摄在有为法与无为法中。
在有为法中有些属于有漏有为法,如:众生的烦恼,有漏且有为,是因缘和合的有为法;有些属于无漏有为法,如:圣法、圣者的智慧,因缘和合而生,无漏且有为。
在无为法中有无漏无为法,如:殊胜的证悟智慧、根本慧定的智慧、佛陀的智慧,属于无漏的无为法。
因此,真正分析时,不为有为法、无为法所摄的法一个都没有,凡夫人相续中的有漏有为法,或者圣者的无漏有为法,或是真正究竟证悟实相的无漏无为法都可归摄于有为或者无为中。在对有为、无为进行例破分析之后,就可了知一切万法现而无自性,都是离戏空性的本体。
因众生对有为法最为执著的缘故,本品着重遮破有为法,遮破无为法非常简单,仅用两句带过,因为没有有为,则没有无为。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此科判是对成立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进行观察,而非对有为法本身进行观察。
以胜义理论分析观察,生、住、灭本身是有为法有过失,是无为法也有过失。如果不分析观察,有为法可以安立,因具有生、住、灭的缘故,但凡夫从未怀疑过有为法的法相是否真实成立,而此处严格分析生、住、灭到底能不能严格成立一切有为法所具有的法相。此处科判从观察生、住、灭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的角度对有为法的存在进行了遮破。
前两句讲如果“生”属于有为法应该有过失;后两句讲如果“生”是无为法也有过失。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意思是如果“生”是有为法,则应有三相,此处是以“生”为例,“住”、“灭”也可类推。如果生、住、灭是有为法的法相,以此来安立有为法,那么生、住、灭本身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首先分析生、住、灭当中的“生”,如果“生”是有为法,则“生”也应该有生、住、灭三相,因为有为法都具备生、住、灭三相;再分析“住”是不是有为法?“住”是有为法,也应有生、住、灭三相;那么“灭”是不是有为法?“灭”也是有为法,也具有生、住、灭三相。
再继续进行观察,第二轮生、住、灭也是有为法,也具备生、住、灭三相,如是分析下去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除非对方说:这一轮的生、住、灭不具备三相。如果不具备三相,就脱离了有为法的本体,不是有为法,没有生、住、灭,就变成了无为法。
因此,有为法一定有三相,对有为法的法相如是分析下去,则有无穷尽的过失,最后无法最终安立有为法的法相,也因此无法成立有为法。后面有专门的科判对此无穷过失进行详细分析,此处只是略提“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既然“生”是有为法具足三相,如是分析有无穷无尽的过失,那么换过来,如果“生”是无为法,“何为有为相呢?”怎么可以做为有为法的法相呢?无为法的本体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如柱子是有为法,因具有生住灭的缘故,但是如果生住灭不是有为法而是无为法,怎么能作为成立有为法的法相?就像石女儿是无为法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无生无住无灭的无为法不是因缘和合的法,是恒常之法,“何名有为相?”无为法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
此处观察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出现了很多漏洞、过失,原因在于有为、无为只能在世俗层面以假有、假立的方式安立,如果认为有为法实有真实存在,以胜义理论进行观察,有为法本身无法真实安立,假立的法自然经不起严格观察,漏洞百出无可避免。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此科判观察有为法的三相是分散成立,还是聚集成立?
分散别别是指生、住、灭三相中单独以“生”来成立有为法,还是单独以“住”来成立有为法,还是单独以“灭”来成立有为法?
集聚是指生、住、灭三相同时聚集一处,三相共同成立有为法。
分析观察是分散别别可安立有为法的法相,还是三相和合安立有为法法相,最后可知分散和集聚均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
以胜义理论严格分析观察,前两句“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是讲分散别别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后两句“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是讲同时集聚一处也没办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
首先分析生、住、灭三相如果分散而住,“不能有所相”,“所相”即事相,也作可相,指有为法。前两句颂词的意思是有为法比如柱子具有生、住、灭三个法相,若三相分散而住,就不能安立有为法,别别的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有为法。如果分散,就会出现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因为三相分开别别安立,以此类推,住安立时没有生和灭,灭安立时候没有生和住,如果生、住、灭以分散的方式安立法相,则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为有为法,或者整个世界都找不到只有生而没有住、灭的法,或者只有住没有生、灭的法,抑或只有灭没有生、住的法。
任何一法只有生没有住、灭就会变成恒常,而恒常之法怎么可能是有为法?或者没有生却有单独的住,则有无因生的过失,或者只有住没有灭,则有恒常的过失;或者只有灭,但没有生和住哪里来灭?
有为法的法相是生、住、灭,即便生时停留在生上,住和灭在未来肯定会出现,以只有生的目前状况不能成立有为法,因为有为法的法相不是仅具有生的缘故才成立,而是具有生、住、灭的缘故才成立,单单只一个生怎能安立有为法?同理,单独一个住也无法安立有为法,因为生住灭才是有为法的法相。
所以,“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三相不能单独分开,即便三相分散每一法都无法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总结原因如下:第一,实际情况中分散且独立存在的生、住、灭根本找不到;第二,即便存在单独的生、住、灭也无法安立有为法,生、住、灭三相才是有为法的法相,只其中一相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既然分散而住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那么集聚三相能否安立有为法的法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在不经严格分析的前提之下,可以安立一法具有生住灭的法相,但以胜义理论真正严格观察时,三相怎么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境上聚集?根本不可能!生、住、灭次第显现。生是以前没有而现在有;住是生了之后尚未坏;灭是住之后迁变消散。生住灭是先生后住最后灭,次第顺序出现属于不同的阶段,如何能将又生又住又灭的事物同时聚集于一处?
所谓聚集是指一法正在生时就有住、灭,正在住时也在生、灭,正在灭时候还有生、住。生住灭是任何法不同的三个阶段,不可能同一时既具有生又具有住灭的特征。
有为法之生、住、灭只是名言中粗大的观念,柱子因为具有生、住、灭的缘故,可以安立为有为法。但以胜义理论详细观察分析时,在生的时候,怎么可能有住、灭?在住的时候,生已经灭尽,当然也不可能有灭;灭时,生和住都已经完全消散,因此,在同一时间、同一境无法聚集三相。因此,以胜义理论分析是,无论分散还是聚集都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所以生住灭是没办法真实安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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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中观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