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17课

思考题

1.本品品名的翻译有何不同说法?你如何理解?

2.本品主要宣说了什么道理?

3.有部宗怎样承许十二处的存在?中观宗如何以“眼见”为例破斥他们?

4.以火喻说明中观的三个不共因。

5.如何以三时观察燃者与所燃、见者与所见不成立之理?

到昨天为止,我们已经学完了前两品。第一品有十四个颂词,第二品有二十五个颂词。

今天开始学习第三品《观六情品》。这一品只有八个颂词,我想用两天时间讲完。大家一天学四个颂词应该是可以的。学法时要有一种勇气和力量。如果让你们总述《中论》的全部内容,或者一次讲十多个颂词,可能确实有点困难,但四个颂词应该没有问题的。

三、观六情品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已一(破法我之自性)分三:一、破处;二、破蕴;三、破界。

《中论》的藏文译本和其它有些注疏,称这一品为《观六处品》。六处即十二处。波罗颇蜜多罗译师在翻译《般若灯论》时,将此品译为《观六根品》。感觉称《观处品》应该非常合理,因为里面主要对十二处的眼处和色处做了抉择。鸠摩罗什大师将本品译作《观六情品》,“情”应该也是“处”的意思。

庚一破处——观六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说他宗;二、破彼宗

壬一说他宗

有部、经部等唯识宗以下的宗派,认为万法是实有存在的。唯识宗在汉地很兴盛,很多人主修唯识。但唯识的有些观点在中观理证面前其实并不究竟。有些人认为,玄奘大师着重弘扬唯识宗,所以唯识的见解要比中观高。实际上,这只是对两个宗派未深入研究所产生的想法而已,不可能举出任何证据。在龙猛菩萨的中观理证面前,唯识宗的有些观点很难立足,因此这一说法并不是很合理。

下面首先讲他宗观点,他宗主要指有部宗。他们认为:按照佛经和《俱舍论》的观点,十二处是存在的,分为内六处和外六处;内六处,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外六处,即色声香味触法六尘;既然内、外六处存在,那么万法皆空的说法就不合理。

由此看出,大家学习《俱舍论》还是很有必要的,否则连十二处都分不清楚。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有部宗认为:眼耳以及鼻舌身意六情是存在的(六情又叫内,此眼等六情分别行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做外六处或六境,古时经常称六尘)。

也就是说,对方认为眼耳鼻舌身六根是存在的,而眼根的对境是色法、耳根的对境是声音、鼻根的对境是香处……所以六境也真实存在。既然如此,眼睛见色法、耳朵听声音以及其它四根取四境也必然存在。

下面中观宗就要破斥对方这一观点。

壬二破彼宗分二: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癸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分二:一、破眼为见者;二、破识为见者

子一破眼为见者分二:一、推理;二、观察是否见者

丑一推理分三:一、立宗;二、立正因;三、摄义

寅一立宗

刚才有部宗认为,按照佛经和《俱舍论》的观点,六根和六境是真实存在的。既然如此,六识自然而然也会产生(颂词中说得不是很明显,但应该含有此意)。对方认为眼根、色法、眼识都真实存在而非为空性,同样的道理,耳根和声音存在的缘故,耳识也会出现……总之,六根、六境、六识,即所有十八界之法都真实存在。

中观宗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合理,他们从十二处中首先挑出眼根和色法,先破对方眼根见色法的观点。

颂云: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中观宗驳斥说:你们认为眼根能见到色法,眼根、色法两处都存在,但这种观点根本不合理,因为,这样的眼根不能自己见到自己的本体。

大家可能觉得这个推理有点奇怪,“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眼根自己不能见自己”,这个因好像不能成立吧?下面中观宗还会对此做详细分析。

众所周知,眼根肯定不能见到自己。《楞伽经》云:“犹如剑自刃,不能斩自锋,指不触自尖,心不见自心。”意思是,剑锋不能斩断自己,指尖不能接触自己,心也不能见到自己。《宝积经》中也有轻健者不能骑在自己肩上等说法。所以自己根本不可能见到自己。这一点对方也不得不承认。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中观宗反问道:如果眼根不能自己见自己,那你们为何说它能见到其余的事物(色法)呢?

在推证的时候,一般先要列出一个推理公式,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整个推理过程是要立一个宗。推理是否正确,就要进一步以中观或因明的方法进行观察。

此处是怎样推断的呢?有实宗认为:眼根可以见到色法。龙猛菩萨反驳说: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眼睛不能见自己之故。月称论师的《显句论》云:因为眼睛不能见自己,所以也无法见他法,如同瓶子。他用了瓶子作比喻,因为瓶子无法见自己,所以也不可能见到柱子、人等他法。

很多人可能认为,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以此根本破不了眼根见其他色法的事实,眼根一定有见他法的能力。但这种想法并不成立,以下面的理证就可将其推翻。

寅二立正因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这时有部宗举出了一个火的比喻,想以此建立眼根能见他法的观点。他们辩驳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可以见其它色法,就像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的本体,因为其本体就是火,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他物,所以,你们中观派的观点不能成立。

中观宗驳斥说:用这个火的比喻并不能成立眼根能见其它色法的观点。用第二品中的已去、未去和去时的推理,就已经总的答复了不能见的道理。

这是怎样推的呢?可以用《观去来品》中“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的推理进行遮破。这一颂是抉择已去、未去、正去的道路上都无有去。将颂词中的“去”改为“燃”,即可抉择已燃、未燃、正燃的木柴上都没有燃。

也可以将“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的颂词改为“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以此来抉择燃不存在。

总之,从所燃的木柴和能燃的火两方面观察,所谓的燃根本不能成立。既然“燃”不成立,那么对方以火喻来建立眼根见色法就根本不合理。

在分析时,大家一定要懂得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否则很多问题理解起来都会有困难。比如,《入中论》在破他生的时候指出:如果他生存在,则火焰当中也可以产生黑暗。很多人认为这个说法不能成立,有些法有产生某法的能力,而有些法并没有产生此法的能力,火焰根本没有产生黑暗的能力,怎么可能产生呢?大家在这些问题上经常产生怀疑。但如果通达了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就会知道,在胜义当中,火焰、能力、黑暗等诸法的自相都不能成立,因此根本没有所谓的他生。通过一种心平气和的辩论,就能把对方的观点完全推翻。

应成派不共三大因的推理和因明的推理比较类似。

因明推理的因有相似因和真因两种。相似因不能建立正确的立宗,即不能以此推断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或说明完整的事物,因此叫做假比量。相似因分为三种:不成因、不定因和相违因。真因是真正的能立之因,依靠它可以对事物进行正确判断,因此叫做真比量。真因分为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三种。

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是一个以对方承许的根据推翻对方观点的强有力的推理,其推理能证成对方立宗的根据为不定相似因。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对这部分内容阐释得比较详细。大家可以参阅。

下面我介绍一下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依此可以推翻有实宗的任何一个观点。

汇集相违应成因,意思是,汇集对方相违的观点,以此遮破对方。

比如,刚才对方认为,眼根可以见他法。

中观宗驳斥说:眼根不能见其他色法,因为眼根自己不能见自己之故。为什么中观宗这样说呢?因为对方所谓的“见”是自性成立的见,既然自性成立,它就应该能见自、见他。然而,对方也承认眼根见自己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由此,中观宗便汇集对方前后相违的语言,将其作为所破。

有实宗认为这种说法肯定不成立,他们回答“不定”,眼根虽然自己见不到自己,但不一定见不到他法。

这时中观宗就运用第二大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来破斥。

二、是非相同应成因(亦称根据相同应成因),即以同等的根据,推出同等的结论。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你们承许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那眼根就不仅能见他法,也能见自己,因为眼根自己和他法都是色法,根据相同之故。并且,如果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那么不能自见的瓶子也应该能见他法了,因为眼根和瓶子都是色法且都不能自见,根据相同之故。

如果对方比较聪明,这时就会醒悟过来,不再辩下去;如果仍然辩驳,我们还可以用是非相同应成因来继续破斥。

对方找了三个理由进行反驳:1、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肯定能见到他法,这是一种自然缘起规律;2、眼根没有见自己能力,但却有见瓶子、柱子等他体法的能力;3、眼睛见房屋、瓶子等是现量见,你们中观派不能否认这一现实。

中观宗驳斥说:(1)观察胜义时必须将缘起规律全部破除,前面已经观察过,缘起生根本不存在;(2)所谓见的能力也不存在,如果存在,它与眼根是一体还是异体?实际上无论一体异体都不合理(如果是一体,则眼根就是能力,这样不需要光明等他缘也应该可以见到色法,但这与事实相违;如果是他体,就成了能力见色而非眼根见色,如此说明对方承许眼根能见色法就不合理);(3)所谓的现量见也不成立,因为观察胜义时,眼耳鼻舌等现量都不是正量,所谓现量根本不存在。

因为对方也承认不存在的法,不能成为因,这样他们所举的三个法就不是因,而是非因,因为并不存在之故。实际上在胜义当中,因和非因完全相同,白色和黑色、有和无、是和非也完全一样,因为都不存在。

总而言之,当中观宗提出第二种观点,对方以三个理由回答不定的时候,他们说不定的是非(因和非因)完全相等,都无法安立自己的观点,因为都不存在的缘故。至此,中观应成派用第二大因——是非相同应成因便将对方的观点完全破除。

这时对方还固执地认为,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肯定能见到他法。他们把这一观点作为所立,把火喻作为能立,想以能立所立的方式来建立自己的观点。但这也不合理,中观宗用应成派第三大因——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便可将其遮破。

三、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即能立和所立一样都不成立。此因在中观很多论典当中都有介绍。

对于刚才对方提的三个观点,我们也可以用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来破。

比如,中观宗说:眼根不能见他法(所立),因为自己不能见自己之故(能立)。

对方说:“不定”,眼睛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能见他法(所立),因为1、这是一种缘起规律;2、眼根没有见自己能力,但却有见瓶子、柱子等他体法的能力;3、眼睛见瓶子等是现量见。(能立)

因为前面已经观察了,对方这三个能立本身都不成立,根本无法证成所立。本来所立尚未成立,需要用能立(一个成立的道理)来建立所立,但现在能立自己都不成立,这样能立、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已完全相同。

又比如,颂词中对方辩驳说: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可以见他法(所立),这与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却可以燃烧他物的道理一样(能立)。

我们可以反驳说:如果你们的能立——火的比喻成立,那所立——眼根见他法也可以成立,但实际上,能立火喻自己还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成立,怎么可能证成所立呢?能立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完全相同。

为什么火喻不成立呢?因为,如果火能燃烧他物,那么是燃者燃,还是非燃者燃,或是燃者、非燃者以外的其他者燃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根本不成立,以此就遮破了火喻。既然这一能立不成立,那就无法证成眼根见他法的所立。

总之,无论对方举出什么能立(理由),首先观察此能立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那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已成了一模一样。

当运用不共三大应成因进行胜义观察时,即使遍寻整个三千大千世界,也不可能找出任何万法不空,或者眼根能见色法的依据。最后对方只能哑口无言,再没有任何办法辩驳。

这种推理方式非常重要,以此可以把对方能辩的范围逐渐缩小,最后无论对方举出何种能立,中观宗都能以理证来遮破。比如刚才的推理:对于有实宗眼根能见色法的观点,中观应成派首先驳斥说,眼根不可能见色法,因为不能见自己之故。对方觉得很可笑,认为眼根虽然见不到自己,但肯定能见他法。他们举出很多例子来说明,比如,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但却可以燃烧他物;灯虽然不能照亮自己,却可以照亮他法等等。但一经观察,所谓的“燃烧”、“照亮”等法本身并不成立,完全等同所立。

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主要通过驳斥数论外道的观点来说明。数论外道认为:果在因上是存在的,有时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有时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比如,稻芽在稻种上是存在的,发芽后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发芽前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因为依靠中观一体异体等方式进行观察,明显或不明显的果根本不存在,因此对方的能立不能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

如果通达了中观应成派的三大因,那么破自生他生、灯火关系、自证等都会非常容易,因为道理完全相同。

初看时,有些中观推理好像并不能成立,有些人由此产生怀疑:“这应该是相似因吧,好像无法成立啊,月称菩萨和龙猛菩萨当时是不是没太注意才这样说呢?不要说破外道,连我自己都说服不了。”其实我们不能这么想,如果你觉得破不了,那能否举出例子反驳呢?事实上,根本找不出任何依据。中观理证是一种非常公正的推断。

寅三摄义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或者从能见、所见方面无论怎样观察,所谓的见都不可能得到。见者若不能见到色法,则不能将其命名为见者,因而,对方说见、能见等法存在是完全不合理的。

对方认为眼根能见色法,所以是自性见者。我们通过上面两颂已经破了对方观点:一、眼根不能自见,所以不能见他。这是以立宗的方式说明自性的见者应该能见一切法,如果不能自见,就不可能有见的自性。二、遮破火喻的能立且建立正因,即以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观察遮破了火能烧他物的观点,以此也说明了眼根不可能见到他法。本颂是摄义:见者若不能见色,那就不是见者,如果还说它能见色则不合理。

很多人经常说:“我见到了某人”“我已经见到了某某师父”……但用上面的中观方法详细观察之后,所谓的见根本得不到,也就是说,你其实并没有真正见到这些人。

本颂也可作为第三种遮破方式:如果对方还认为眼根能见色,那眼根见的时候叫见者,不见的时候就不能叫见者,比如,在黑暗当中,或者闭眼的时候,眼根就见不到色法,这个时候它就不能叫见者。这样,眼根并非恒为见者,它有见和未见的差别。不是恒为见者就不是自性见者,不是自性见者还说见者能见就不合理。

下面宣讲《中论释》的内容: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即眼睛本身以眼睛来空。很多人都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但如果通达了中观推理,就会懂得其中内涵,了达万法皆空的道理。这时就会感觉眼空而见不到色法、耳空而听不到声音等道理非常合理,定解自然而然就会生起。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十二处是存在的。“见、闻、嗅、觉、触、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们的行境——色境等六处[尘]是存在的。】

有部宗认为:十二处是实有存在的,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内六处),及其对境——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外六处)都真实存在。

【为了证明处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中观应成派为了破斥对方这一观点而宣说了本品。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对方(主要指有部宗)认为:虽然你们中观宗遮破了来去等法,但根据《俱舍论》的观点,十二处应该是存在的。

那天讲《俱舍论》的时候,我说过:“虽然现在我们需要建立六处、十二处等说法,但以后学《中观根本慧论》时,就要把这些全部破掉。它们只是在安立名言时暂时建立的概念而已。”现在龙猛菩萨就要把我们相续中《俱舍论》的所有概念全部破除。

下面开始破十二处。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如同火具有热性、水具有湿性一样,那么在不观待任何外缘的情况下,这种自性也应该可以成立,但实际却不能成立。

【《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中观四百论》中也有类似的教证,意思是说,如果眼根见的自性真正存在,就应该可以恒时照见一切色法,即不仅能见到其他法,也能见到自己,因为眼根本身也是色法,也应该成为它自己的所见色境,而不应有任何变化。但实际上眼根并不能见到自己。由此可知,所谓的见,只是众生的一种分别念而已,并不真实存在。

【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可成立。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总而言之,因为眼根不能见自己的缘故,所以见他法也不可能。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

自己不能对自己起作用,或者自己不能见自己,这一点是对方也承认,我们也承认的。

【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那么,彼等又怎么能见其他蓝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样。】

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又怎么可能见到蓝色等其它色法呢?如同耳根不能见色法一样。

《显句论》中说:眼根不能见自己的原因有两点,一、相违;二、不得。意思是,眼根不能见自己,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再者,眼根要见自己也得不到对境。为什么呢?因为包括眼根在内的所有对境色法,虽然在名言当中如梦如幻地存在(这一点中观应成派也承认),但在胜义当中根本不成立。

分清胜义和名言非常重要。如果我们问龙猛菩萨:“您今天看见印度南方的吉祥山了吗?”龙猛菩萨肯定会很爽快地回答:“见到了,见到了。”如果我们问应成派的创始人月称菩萨:“您在那烂陀寺显示神通的时候,那里有很多比丘,您见到了他们了吗?”他可能会说:“在名言当中见到了,但在胜义当中见的自性肯定不成立。”如果我们说见的自性成立,那月称菩萨必定会一一破斥的。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不能见自己,但与能见他体并不相违。犹如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一样。为了“虽然不能见自己,却能见他体”以本性能够妥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并不能使其论点成立。】

对方想用火的比喻进行反驳,但此喻同样不能成立。

【关于此理,以前面已经对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三种去所进行的观察就可以说明。因为火的比喻与其义所表达的见都是观待而成立的。所以,通过对去的观察,就足以对包括见在内的所有问题都予以了回答。】

如果“火燃烧他物”在胜义中成立,火喻就破不了,但用第二品已去、未去、去时等推理,完全能遮破火喻及其喻义——眼根见他法。

【也就是说,因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划分方式,通过“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等对所燃的木柴;】

可以从所燃、能燃两个方面进行观察:

首先从所燃方面观察:已经燃完的木柴上不可能有燃;未燃的木柴上也不可能有燃;正在燃烧的木柴上同样无有燃。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木柴已经燃完,变成了灰烬,上面就不可能再有燃;如果木柴尚未燃,仍是木柴,上面也不可能有燃;而除此之外,木柴并没有正在燃的状态。为什么呢?可以将木柴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若微尘仍存在,就是未燃;若不存在,则是已燃;而除了存在和不存在以外,微尘不可能再以其它的方式存在,因此既不是已燃,也不是未燃的正燃微尘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得到。由此推出,所谓的正在燃根本不存在。

也可以从能燃方面观察:首先,燃者燃不成立,因为燃者本身已有一个燃的行为,这样就不能再有一个燃的行为,否则就会有两个燃、两个燃者的过失;未燃者燃也不成立,因为既然其本身并不是燃者,那就不可能燃;而除了燃者和未燃者以外,并无第三类燃者,因此更不可能有燃。

从所燃和能燃两方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根本不成立,以此就破了对方的比喻。

【以及通过“已见则不见,未见亦不见,离见未见者,无第三见者”等对所见的外境色法,以三时进行观察抉择,其理证要点都是一致的。】

对“眼根见色法”也可以这样观察。比如,眼睛看见前面这根柱子。

首先分析所见柱子: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进行观察,已经见完的柱子上不可能有见,因为已经见完之故;未见的柱子上也无有见,因为见尚未产生;而除此之外,并没有正在见的柱子,可以将柱子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若微尘已被见到,就是已见;若微尘未被见到,就是未见;除了已见和未见的微尘以外,并没有其它所谓正见的微尘,由此,正在见也不可能得到。

从能见方面也可以观察:如果是见者,则不可能见,因为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的行为,如果见者再见,就会有两种见的行为、两个见者的过失;未见者也不可能见,就像瓶子不可能见一样;除了见者和未见者以外的第三种见者根本得不到。

【我们还可以通过“已燃者不燃”等对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见者不见”等对能见的眼根,以三时进行分析(,从而抉择其自性不存在)。】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在对自他毫许未见时,则不能称其为见。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的彼等说法,又岂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样。】

通过三时观察能见和所见,就会了知,所谓的见根本不存在,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等说法完全不合理。

脚注

1 十二处: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加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合称为十二处。处是出生之义,即由六根六尘出生六识,则六根、六尘、六识便合称十八界。

2 玄奘大师建立的法相宗主要宗承四分唯识教义,广宣万法唯识的法义,认阿赖耶识如种子,能生心色等法,万有皆为识所变现,诸识的转变,唯由阿赖耶识而起。法相宗所依持的根本经典有《解深密经》、《成唯识论》、《华严经》、《入楞伽经》、《摄大乘论》、《十地经论》、《集量论》等。

3 十八界: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以及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六识,合称为十八界。六根对六尘发生六识,这就是十八界互相的关系。

4 《宝积经》中佛陀说,剑不能自割,一把宝剑可以割其它东西,但却不能割自己;手指的指尖也无法触自己;即使一个很轻健的人,也不能骑到自己的肩膀上。

5 不成因:在宗法上,所运用的因不存在、不成立。

6 不定因:宗法虽然成立,但会产生犹豫的因。

7 相违因:因在宗法上成立,而与所立决定相反。

8 不可得因:真因之一,是遮破所破的因。分为本体不可得因和相违可得因。本体不可得因,即本来这个东西只要存在就一定可以见到,但并没有见到,所以它不存在;“前面不可能有强大的冷触,因为强烈的热触存在之故。”以此方式来遮破相违的法,就是相违可得因的比量推理。

9 自性因:依同体相属来建立的推理,比如“柱子无常,所作之故。”

10 果因:依靠彼彼相生的关系来建立的推理,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果(烟)来推之因(火)的存在,就是果因。

11 印度吉祥山:龙猛菩萨晚年居住之地,位于印度南方阿摩罗缚底大塔西北50公里,最后尊者在那里示现圆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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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法等性本基法界中,自现圆满三身游舞力,
离障本来怙主龙钦巴,祈请无垢光尊常护我。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的菩提心!

今天继续宣讲龙猛菩萨所造的《中论》。《中论》分二十七品,次第地对一切有情所执着的诸法一一进行分析,进行观察,帮助我们了知一切万法的本体无自性。前面也讲过,对于二十七品任何一品的所诠义,如果能通达的话,实际上就能通达空性。因为一个法的空性和一切万法的空性,从空性的角度来讲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在学某一品的时候,觉得哪一品特别相应的话,就可以在这一品当中着重去了知一切万法的本性。了知了之后,其他二十六品的内容全部都可以如理如是的通达。

所以我们在学习的时候,一方面对于每一品,每一个颂词的意义都应该努力去思维,还有就是在趋入空性的时候,比较重要比较关键的一点就是找到一个突破口。哪一品和自己很相应的时候,或者说在哪一个上面,自己真正能了知“噢,原来空性可能是这样的。”或者“无自性的意义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有了这样一种感受,对我们内心去认知空性,内心当中和空性的意义相连接,是非常重要的。

从这个方面来讲,在学习的过程当中,像S师讲的一样,还是要下一点功夫,还是要认认真真地去观察,去学习。

前面已学习观因缘品和观去来品,今天学习第三品:

三、观六情品

六情就是六根或六处。鸠摩罗什大师时代的翻译家把“根”翻译成“情”,意即六根就是六情。本品对内六处和外六处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宣说,主要宣讲诸根无自性,重点在观察眼根。眼根观察分析之后,其余的诸根都可以了知,都是无自性的。

根是能够摄取诸境和产生诸识的不可或缺的因缘。如果六根无自性,六根所缘的诸境也无自性;如果六根或诸境无自性,通过内六处和外六处而产生的六识也无自性;如果了知六根和六境(即十二处)无自性,就可以了知十八界无自性。因一切有为法、无为法摄于十八界当中。如果了知六根、六境和六识皆无自性,就可以打破无始以来的妄执。

我们对眼根见色,即眼根能见外境,非常执著。我们在生起比较粗大的实执的时候,就说“我眼见为实,眼睛见到的都应该是真实的”。我们从未怀疑眼根所见的是虚假,通过学习观六情品,我们可以知道,实际上眼根在见的时候,没有一个真实的见,这个见是虚假的。这样的话逐渐逐渐可以了知我们眼睛见到的、耳朵听到的、鼻子闻到的香味,我们所执著的这些东西,实际上都是一种无自性的法,逐渐逐渐对于我们非常信赖的这些诸识、诸根一一打破,从而了知一切万法的真实性。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典中有很多关于六情、六根无自性的教言。《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眼以眼空是例举,其意为眼根以眼根而空,眼根在显现的的当下就是无自性。后面省略“耳以耳空”、“鼻以鼻空”、“舌以舌空”、“身以身空”、“识以识空”等等,即六根以六根空,没有一个是真实的。因此而言《中论》所阐述的意义很明显地体现于《般若经》中。

戊二品关联

对方认为六根是实有,六根所见的诸境也是实有。自宗为了打破这些执著,而宣讲观六情品。我们现在要着重观察的就是:我们认为的眼根见法的根,到底是不是真实有,如果根是实有的,就可以以实有根去摄取实有的外境。也许我们无始以来都不曾怀疑的“根见色”,有可能从这个时候开始要颠覆了。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一方面这个意义很殊胜,从另一个角度讲,S师也曾经讲过,接触到的法越深,有时候越容易出现一些障碍。法太殊胜了,如果我们相续当中的福报有点浅薄的话,也许在学习这样一种殊胜的经论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障碍,外面的障碍啊、分别念方面的障碍啊,有时候来自于人,有时候来自于病,有时候来自于其余的邪分别念。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方面我们要好好地去观察,一方面也要努力地祈祷S师,祈祷护法神,来遣除我们在学习这些空性实相义时候的这些障碍。这个方面也是必须要注意的。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第一个科判破承许根为见者。按照小乘有部的观点,见色法应该是根见。色法的根可以见外境;经部认为应承许识见。两个方面的分歧是很大的。按照世亲论师在《自释》当中对根见,识见都作了分析之后,认为不能偏于根见或识见。我们要见一个法的话,没有根就无法摄取外境,也就无法以心识了别。只有识没有根就没办法见,只有根没有识也没办法见,所以他说根识二者应和合才能安立见法。也有这样一种安立方式。但这此处我们不是在安立名言,我们是在安立胜义谛,所以此处在遮破了根见外境之后,成立的是空性。否定了根见,也不是识见,也没有安立根境和合见。

第二个科判宣讲承许我或识为见者是不合理的。所谓的“我为见者”,有些人认为识就是我,明明是眼识在见,他认为这个是我在见,这是一般众生的分别念执著,他分析得不是那么细致。通过分析根不能见色法的话,我和识也不能见色法,分析的方式是一样的。

第三个科判就是说除了眼根之外,其余的耳根等等也上无法安立的。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颂词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颂词是说他宗;第二个颂词从二个方面宣讲,第一个方面是正破他宗或立宗:把我们自己认为根不能见色法的宗义立出来;第三个颂词破喻,即遮破对方之比喻(S师把这个科判安立为立正因,因为前面是立宗,之后还要说正因,即安立正确的推理);第四个颂词为摄义,或是第三种破法;最后二句安立眼根是否见者。

首先说他宗: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眼、耳、鼻、舌、身、意叫做六情或六根。“行色等六尘”,眼耳等六根,行于色等六尘。色是眼根的所行之处或所行境:眼根行于色境、耳根行于声境,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行于色声香味触法的六种境,此六境是六根的所行处,既是所缘境亦是所行之处。

为什么叫六情、六尘?六情就是六根,为什么可以从六情的角度来讲?一般来讲,有情为什么叫有情?情就是心识的意思,有情即具有心识。为什么此处把六根叫作六情?因为在六根当中,最后一个根——意根,它自己本身就是情,意根它本身就是心法,是直接从心法的角度安立的。眼耳鼻舌身这五根都是色法的自性,为什么把色法的自性叫做“情”呢?有些大德在解释的时候说,眼耳鼻舌身这五根虽然说是色法的自性,但通过这五根可以产生心识的果,如产生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这五种根可以产生五种识,把产生这种心识的因也叫做心识,从这方面来安立六根或六情。实际上六情就是心识的意思。

六尘的“尘”可以理解为微尘,其对境是色声香味触法,前五种境都是微尘的自性。第六个是法尘,这个法是意识或意根的对境,可以缘微尘,也可以不缘微尘。慈诚罗珠堪布的注释中说第六个是法境或法尘,有些是色、有些不是色,所以有的时候可从微尘的角度理解。

尘还有障蔽之意,这个色声香味触法,通过六根摄入身内之后,摄入到有情的相续之后,它就会变成一种染污,成为一种障蔽。

声尘乃至于法尘都可以此类推。当然这种六境是不是一种自性的染污呢?它不是自性的染污,但是按照有情执著的习气,他在缘取诸境的时候,无一例外几乎都成了执著的对境。除非你相续当中有一种证悟它无自性的智慧,这个例外。除此之外,一般的众生缘取了六境之后都会成为一种染污,都会成为一种障蔽,所以六境叫做六尘,从障蔽的角度,尘垢的角度安立为六尘。

有部宗按照佛经或《俱舍论》等的观点,认为眼耳鼻舌身意可以缘取色声香味触法,这内六处和外六处应该是实有的,尤其六根应该是实有的。

有部宗对六根安立的方式和一般众生有不一样的地方,这个在《俱舍论》当中也有。意思是眼根乃至于意根等等,尤其是这些比较粗大的根,这些根是清净的色法,在相续当中通过很微细的方式存在。我们认为眼根就是眼睛,耳根就是耳朵等等,其实它们并不是真正的根。真正的根是在眼睛里面很微细的、清净的色法,这才是真正能够了知外境的根。

汉地禅宗把根分为净色根和扶尘根二类。所谓的净色根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的清净的色法。外面的大大的眼睛、耳朵这个叫扶尘根,这些粗大的外面的形象,它不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的。“扶”就是扶持、帮扶的意思。比如眼睛等可以帮扶正根即里面的净色根,帮扶正根的五尘叫做扶尘,它对这些根有种帮助的作用。如果没有扶尘根作为所依,净色根也无法安立。有时也叫浮尘根,浮是飘浮、虚浮的浮。浮尘根是针对胜义根来讲的,它是一种虚浮的根,它对于取色法不起作用的。净色根叫胜义根,胜义根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真正能缘取外法的。

这些有部的经部的观点我们还是要了知一下。总的来讲,这个颂词对方认为诸根能够行诸尘,所以根是实有的。这是对方的观点。

下面进行遮破,这个颂词既是立宗也是正破: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如果对诸根进行逐一破斥,比较繁杂,因此龙树菩萨从六根中选眼根作为分析的对境,以它为例而力破其余五根。虽然众生对于色声香味触等尘都很执着,但最执著的是眼根,因为最直接的感观是从眼睛摄取的。遮破最重要的、最执着的眼根见法,其余五根可以例破。所以先以眼根为例进行遮破。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眼根不能自已见到自己的本体,不能见己体,又云何能见余物?不能自见就不能见它物。

眼根不能见自体,这是自宗和他宗所承许的。对方直接安立:眼根除了自己之外能见其余色法,眼根是实有的见者。自宗破斥:如果眼根是一个实有的、存在自性的见者,它应该能见一切,如果不能见自体就不能叫见者,如果不是见者就不能见他法。

关键是对方要成立一个具有自性的能见的眼根,这种具有实有本体的自性的眼根,根本就不存在。如果它存在的话,它应该是自性能见,自性能见就应该见一切。除了能见它法之外,你能不能见自己?如果你不能见自己,说明你不是能见,不是真正的自性的见者。

为了彻底了知眼根不能自见也不能见他法,遮破他宗“有实有的能见的作者”的观点,注释中使用了应成派的不共三因:一、汇集相违应成因。以《显句论》中的推理,眼根不能见他法,因为不能自见的缘故,犹如瓶子不能见他法。因不能自见的缘故,采用的这种推理方式叫汇集相违的应成因,中观推理中经常使用。汇集相违将对方所承许的观点中自相矛盾的问题汇集进行观察,让对方明了其观点之错谬。对方在安立眼根见诸境的时候,在他的观点当中存在自相矛盾,但是对方还没有发觉。

应成派指出自相矛盾之处——“眼根不能够自见,但是能见他法”。在一般人的观点当中,认为这不是什么矛盾,但是在应成派的眼中,这个矛盾是很明显的。眼根不能见自己云何能见他法,这就是相违之处。这叫汇集相违。

当然对方不一定承认,他说不一定,“不能见自不一定不能见他法”。当对方提出反驳之后,自宗就使用第二个因——是非相同的应成因。是非相同也叫根据相同。主要是抓住对方的意思”不能自见,但是也能见他法。“如果你的论式成立的话,那么“瓶子不能自见,也能见他法”。因为你自己说的,不能见自己不一定不能见他法,不能见自己也能见他法。那我们说,瓶子、柱子这些,不能够自见,但是也能够见他法。因为从”不能自见能够见他法“这个根据是相同的。这叫是非相同。什么叫是非?“是”就是他宗承认的,“非”是他宗不承认的——他承认“眼根不能自见但能见他法”;他不承认“瓶子不能自见却能见他法”。从他推理的角度来说是一样的:不能自见但可以见他法。我们使用相同的根据,推理“瓶子不能自见却能见他法”,这就是是非相同或者叫根据相同。

根据相同是应成派当中很尖锐的一个理论,对方承认一个,但是他想承认这一点,不想承认另一点,我们就把他不想承认的这一点放在里面分析。因为推理的方式是相同的,根据是相同的。

我们这样讲的时候,他还是觉得不对。他宗又指出眼根能见诸法和柱子不能见诸法之间的差别,他就把能立立出来,想要反驳应成派的破斥他的论式。

他宗说二者之间有三个根据不相同:一、眼根不能自见而能见诸法,柱子不能见,这是一种缘起的规律,通过缘起来否认二者之间完全相同。二、眼根能见诸法是一种能力。眼根有能够见法的能力,柱子没有见诸法的能力。三、眼根能够见法是现量,柱子不能见法亦是一种现量,通过现量的方式来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别。

于是自宗使用第三种:能立等同所立应成因。能立就是如前所言三个不同的根据,对方想以其成立所立。我们把能立打破,让能立和所立一样不成立。这叫”能立等同所立“。

首先先破第一个缘起,什么是缘起?依缘而起的法都是无自性的。但是对方通过缘起成立眼根有自性,这个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如果真正分析,依缘而起的东西怎么可能实有?佛陀在经典中讲缘起无自性,只要是缘起和合的法都无自性,因此眼根能见诸法是一种无自性的法。不观察的时候可以成立。对方通过胜义理论分析观察说”实有的眼根能见诸法,这是一个缘起。柱子见诸法就不是缘起“,想通过缘起理来成立实有的论调,这完全不合理、无法安立。

第二个是说眼根能够见色是一种能力。我们观察眼根和能力之间的关系是一是异?如果眼根和能力是一体,眼根本身就具备能见色法的能力,不需要观待光明等其它的因缘就能见。但是眼根具备之后,必须观待其他的因缘:如不能闭上眼皮、中间不能有障碍、要有光明、距离等等的因素才能见色,因此眼根与能力非一体。如果眼根和能力之间他体,就成了能力见色法,而不是眼根见色法。如果把眼根和能力分开来讲,会出现二种结论:第一种、眼根和能力是分开的,说眼根具有能力则无有意义,眼根仍然不能见诸法,因为眼根是眼根,能力是能力;第二种、是能力见诸法,而不是眼根见色法。因此眼根与能力非他体。通过分析一异体,能够了知眼根具备能力、而柱子不具备能力,这是不合理的。

第三个所谓的现量见。此处是在分析胜义理论,眼根见色法只是一种观现世量,这种现量在观察胜义的过程中不能做为根据。佛陀在经典中讲过“汝意不可信,切莫信汝意”,还讲到“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诸根为量,圣道复益谁?”(出自《三摩地王经》,意为:凡夫人的眼耳鼻舌身意六根都不是正量,如果是正量的话,那圣道还能利益谁呢?)。所以凡夫人的眼根局限性非常大,你说通过这个局限性很大的眼根,成立胜义当中有自性,这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现量有根现量和瑜伽现量等,在此处讲是这二种(除这两种以外,还有自证现量、意现量)。凡夫所看到的现量和圣者的瑜伽现量比较起来,当然瑜伽现量是正量——瑜伽现量圣者在入定时见无我、见空性,一切万法都无所见。因此以凡夫的现量成立胜义中实有的眼根,这不合理。

凡夫认为只要是亲眼所见就深信不疑,认为这个法实有,“我见到了,我亲眼看到的难道还有假吗?”“如果认为是假的,那你用手摸一下,硬邦邦、凉冰冰的这种感觉难道是假的?”通过诸根判别之后认为这是实有,而以胜义理论分析眼根不能见诸色,身体不能接触外境,没有根、没有真正的接触,就不会有眼识、触识等,也不会有真实的感觉。

以前经常使用的梦喻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梦中景象是假的,眼睛见色、手触到物、梦中爬山等,我们在梦中觉得这一切都是真的。但实际上在我们觉得是真实的当下,这一切都是虚假,没有一个是真实的。所以说你看到了,你摸到了是不是就是真的呢?这完全不是真的。

所以我们如果对眼见、手摸这些觉得是真实的,很执著的话,就观察一下梦境。虽然对于一般人来讲,还没办法通过梦喻来一下子知道如梦如幻,但至少可以颠覆这样的观念——你看到的东西,你摸到的东西有可能是假的。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观察,你可以知道,在现实中,在白天看到的、摸到的也不一定就是真实的。经由殊胜的正理分析下去的时候,最后逐渐逐渐就知道,眼睛没办法看、手没办法摸,一切都是虚假的。因此通过这种推理了知现量见这方面无法成立。

既然“能立等同所立”,都不成立,对方认为“眼根能见诸法”这一立论就完全不成立了。

这是立宗,或者说是正破对方的观点。

下面一个颂词是立正因或破喻,前面我们把“眼根不能自见也不能见他”的观点列出来,遮破对方观点“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法”,对方为了回救自己的观点使用火的比喻: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对方认为:眼根不能自见就不能见他的推理不成立,比如火虽不能燃烧自己,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其他法;同样,眼根虽然不能自见,但却可以见其他法。对方想通过火的比喻来成立眼见色法。火是一种比喻也是一种能立的因,如果火喻能够成立,眼见色法也可以类推而成立。

但是火喻也不能成立眼见色法,为什么呢?此处使用第二品观去来品中的推理方式“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总的回答了这个观点。

“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除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我们把颂词换一下:“已烧无有烧,未烧亦无烧,除已烧未烧,烧时亦无烧”。火烧物体时是已烧的东西还是未烧的东西?已经烧完了就不能再烧了,未烧还没有烧也不可能烧,除了已烧和未烧之外没有一个正烧时,正在烧的东西不存在。你说火能够烧物体,你是怎么烧的?是烧一个已经烧完的、还是烧尚未烧的、还是烧一个正在烧的,通过分析不存在火在烧,所以如果了知第二品中的推理方式,此处的火喻亦容易了知。

我们将“去未去去时”换成见也是一样:“已见无有见,未见亦无见,除已见未见,见时亦无见”。你说眼根见色法,是见一个已经见的东西吗?已经见的东西不再见、已经见完了。那么未见的呢?这个东西还不存在所以无法见。除了已见和未见之外也没有正在见的物体,见时亦无见。

对方想要通过火的比喻成立他的观点,自宗在“去未去去时”已经总答是事,对这种立论完全做了回复并遮破。

我们所执着的这些法都存在三轮:能作、作者和作。用已去未去等观察方式通过总的理论可以遮破。

这是对对方的比喻进行了回答,S师在注释当中说这个是立正因,他是把应成派的三个推理放在这里。

下面是摄义,或者是第三种破法。第一种破法讲到“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已体”,第二种是破喻:“去未去去时”,下面这句可以安立为第三种破法: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此处把前面两个颂词的立宗和立正因作为摄义。

“见若未见时”,第一个“见”是见者,见者如果没有见到色法的时候,“则不名为见”,就不能叫见者。

“而言见者能见,是事则不然”,见者如果没有见到色法就不能叫见者,而言见能见,第一个“见”是见者,说见者能见色法,是事则不然。

为什么“见者未见时,则不名为见”?无法见。有两个根据:第一、“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因为眼根不能自见,亦不能见他法,以此而言见者不能成为见者、无法见其余法。第二、用第二品中分析过的“去未去去时”来推理,见者是见已见的法、见未见的法、还是正在见的法?实际上三种情况都无法成立,所以无法见。通过如前两种根据分析,见者如果没有见色法时则不名见者,无法安立成见者,因此说见者能见是事则不然。

这个颂词作为摄义非常合适。

或者可以作为破斥眼根见色的第三种根据。“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如果眼根见到色法,我们承许你是见者,就可以安立“见者能见”,但是眼根是否恒时能见?不是恒时能见。眼根正睁开、正在作业时是个见者,因正在见故。但在睡觉时或已昏死,这时眼根关闭没有见色法,颂词中“见若未见时”就是指这种情况。眼根没有见到色法时则不为名见者,不是见者就不能说眼根恒时能见。“而言见者能见,是事则不然”,这时眼根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见者,眼根正在作业、正在左顾右盼时,这时是见者;另一类是未见者,因为睡觉时眼根关闭没有见色法。有时能见、有时不能见,能见时是见者、不能见时就是非见者,无法成立一个自性实有的见者,所以“说见者能见,是事则不然”。因此,眼根不是一个恒时的自性实有的见者。所以这个颂词作为第三种根据也很合理,能遮破我们对实有的、恒有的见者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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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科判(上师·索达吉堪布《中论广释》体系)。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
庚一、破处——观六情品
辛一、以理证广说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壬二、破彼宗
癸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
子一、破眼为见者
丑一、推理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所属: 中观班